高特电子: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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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及《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
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
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
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审批权限: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六) 除《公司章程》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
联交易;
  (八)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不属于股东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九) 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规
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文件的规定
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且不少于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金额超过三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
规定。
                      第三章 董事长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
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本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
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当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
董事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应当审慎决策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
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
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
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后,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主管部门或者
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
一并提交。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
达日期;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发送当天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
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
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而免除。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
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
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
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
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三十二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填写表决票等书面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等。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作董事会
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日期;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
报告: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
情形。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
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第三十六条    除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
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
  (四)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和回避情况;
  (五)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所议事项认真组织记录
和整理,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准确。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等,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就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具体落实中违背董事会决议的,要
追究执行者的个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杭州高特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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