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盈特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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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博
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
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
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
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
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本节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
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
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
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本细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
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
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
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后
报请董事长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配合,为独立董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
料。
  董事长应当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
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
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
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
实情况。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
的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
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
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
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
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
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
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
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
获取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
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
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
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
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任职资格的
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设
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
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
告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
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
后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
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
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
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监督下移交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
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细则相关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
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秘书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
或《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采取责
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
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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