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
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
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
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
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申请对有关信息披露
作暂缓、豁免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经相关部门、子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
见,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及时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按照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防止信息泄露;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及相关材料是否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长审批;
(五)公司董事长最终决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
字确认。上市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以前制度若有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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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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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事项申请类别 暂缓□ 豁免□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
暂缓/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
型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名单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申请(部门)负责人/子公
司负责人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
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