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8 0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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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
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并
送达监管部门备案;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
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
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
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
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
定性。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
披露重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
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
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直通披露的公告范围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业务
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
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
的信息。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
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
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规则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
交易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
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
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
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
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
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
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
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未经审计的,公
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
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作出说明和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
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
载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
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
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
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
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
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
常履职行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的书面授权
并遵守《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或者《上市规则》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
办理信息披露与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
和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信息披露管理部
门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二)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
检查情况。
 第四十八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
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
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
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
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五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与披露流程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
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
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同时应当说明原
因和替代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
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
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
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未公开
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
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
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
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
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披露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避免特定对象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
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
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机构进行询价、
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
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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