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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
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时代出版
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
第六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董
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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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公司董事会中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
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
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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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 3 年。
第十一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议事
规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独
立董事三人。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总编辑和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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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照本规则第十八条的
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
何义务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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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意见向股东会做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
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制订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
会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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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董事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兼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
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第五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或传真方式,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同意的,可随时通知。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
表决。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
分为赞成和反对两种,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
子邮件、即时通讯、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向股东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
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十日送交给每位董事,以保证董事有足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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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二条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三条 对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
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
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依照相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
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股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
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逐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修改公司章程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修改章程的原
因及可能导致的相关制度的变化,并保证章程修正案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保持一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与股东
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应充分说明转增原因。
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
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公
司提供专项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所选聘中介机构的业务素质、社会影响等。董事
会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事先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并
向股东会说明原因。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会陈述意见。非股东会期间,董事
会因正当理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在下
一次股东会上追认通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在下一次股东会说
明原因。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东会,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
第五十条 董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
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董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
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五十二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
研究的,经董事长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
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或者授权总经理进行调查处
理,并向下次董事会会议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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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
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董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
董事应该向董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第五十七条 因故放弃表决权的董事,应计入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
但不计入董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董事人数内。董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董事不投
票表决的原因。
第七章 董事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第六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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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