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励精密: 关于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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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5148 号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浙江永励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
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
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
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保证专项
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
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
               鉴证报告   第 1 页
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询问、核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
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
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以下无正文)
               鉴证报告   第 2 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
换专项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鉴证报告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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