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5148 号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 2026 年 6 月 26 日《浙江永励精密
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进行鉴
证。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文件的规定要求编制专项说明
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证
资料,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专项说明编制相关的内控制度,保证专项
说明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
专项说明发表独立的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
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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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
括询问、核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
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
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
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因使用不当
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鉴证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
目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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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
换专项鉴证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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