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RCUIT FABOLOGY MICROELECTRONICS EQUIPMENT CO., LTD.
合肥芯碁微電 子 裝 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9630)
於2026年9月15日舉行的202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
適用的H股持有人代表委任表格
與本代表委任表格相關
之H股數目(附註1)
本人╱吾等(附註2)
地址為
為合肥芯碁微電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股H股(附註3)之
(附註4)
登記持有人,茲委任大會主席或 ,
地址為
為 本 人 ╱ 吾 等 之 受 委 代 表 ,出 席 本 公 司 謹 訂 於2026年9月15日(星 期 二)下 午2時 正 假 座 中 國 安 徽 省 合 肥 市 高 新 區 長 寧 大 道
代表酌 情 投 票 。
除另有 指 明 外 ,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所 用 詞 彙 與 本 公 司日期為2026年8月26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特別決議案 贊成(附註5) 反對(附註5) 棄權(附註5)
商 變 更 登 記 的議 案 。
普通決議案 贊成(附註5) 反對(附註5) 棄權(附註5)
日期:2026年 簽署(附註6):
附註:
數 目 ,則 本 代 表 委任表格將被視為與以 閣下名義登記之本公司所有H股有關。
以 上 受 委 代 表 代 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本代表委任表格之任何更改,均須由簽署人簡簽示可。
對」欄 內 填 上「」號 或 填 上 閣 下 持 有 之H股 數 目。 閣 下 如 欲 投 票 棄 權 任 何 決 議 案,請 在「棄 權」欄 內 填 上「」號 或 填 上 閣 下 持 有 之H股 數 目。計
算 通 過 決 議 案 所 需 的 大 多 數 時 包 括 該 等 棄 權 票。任 何 未 有 填 寫 、錯 誤 填 寫 、字 跡 無 法 辨 認 或 未 有 投 票 的 票 數 ,將 被 視 為「棄 權」。倘 閣 下 未 有 指
示 受 委 代 表 如 何 投 票,則 閣 下 之 受 委 代 表 將 有 權 酌 情 自 行 投 票。除 閣 下 於 本 代 表 委 任 表 格 另 有 指 示 外, 閣 下 之 受 委 代 表 亦 有 權 酌 情 就 臨 時
股 東 會 通 告 所 述 決議案以外而正式提呈臨時股東會之任何其他決議案投票。
倘 屬 任 何 股 份 之 聯名持有人,則本代表委任表格須由在本公司股東名冊內排名首位之聯名持有人簽署。
指 定 時 間(即2026年9月14日下午2時 正)24小時前送達本公司之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就本公司H股股東而言),地址 為 香 港 夏
愨 道16號 遠 東 金 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倘 超 過 一 名 該 等 聯 名 持 有 人 親 身 或 委 派 受 委 代 表 出 席 臨 時 股 東 會,則 僅 有 在 本 公 司 股 東 名 冊 內 就 該 等H股 排 名 首 位 之 出 席 人 士 方 有 權 就 此 投 票。
受 委 代 表 毋 須 為 本公司股東。倘股東委任超過一名受委代表出席臨時股東會,該等受委代表僅可以H股股數投票方式行使其投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