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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CUIT FABOLOGY MICROELECTRONICS EQUIPMENT CO., LTD.
合肥芯碁微電 子 裝 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9630)
變更聯席公司秘書、授權代表及法律程序代理人
及
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及 法 律程序代理人辭任
合肥芯碁微電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
董 事(「董 事」)會(「董 事 會」)宣 佈 ,張 顯 翹 女 士(「張 女 士」)已 提 呈 辭 任 本 公 司
聯 席 公 司 秘 書(「聯 席 公 司 秘 書」)、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第3.05條 項 下 之 本 公 司 授 權 代 表(「授 權 代 表」)及 按 香 港
法 例 第622章 公 司 條 例 第16部 及 上 市 規 則 第19A.13(2)條 規 定 在 香 港 代 本 公 司 接
收 法 律 程 序 文 件 及 通 知 之 香 港 授 權 代 表(「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自2026年8月26
日起生效。
張女士已確認 ,彼與董事會並無意見分歧,且概無有關其辭任之事宜須提請聯
交所及╱或本 公 司 股 東 垂 注 。
委 任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及法律程序代理人
繼張女士辭 任 後 ,董 事 會 欣 然 進 一 步 宣 佈 ,麥 善 琪 女 士(「麥 女 士」)已 獲 委 任 為
聯 席 公 司 秘 書、授 權 代 表 及 法 律 程 序 代 理 人 ,自2026年8月26日 起 生 效 。魏 永
珍女士(「魏女 士」)將 繼 續 擔 任 另一 名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
–1–
魏女士之履 歷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魏永珍女士 ,44歲 ,為 執 行 董 事 、董 事 會 秘 書 兼 財 務 總 監 。
魏 女 士 於2019年4月 加 入 本 集 團 擔 任 財 務 總 監 ,並 自2019年10月 起 擔 任 本 公 司
董事會秘書,且自2020年4月起出任執行董事 。加入本集團前 ,魏女士於2005年
月 至2010年6月 擔 任 德 特 威 勒(蘇 州)配 線 系 統 有 限 公 司 財 務 部 主 管 ,並 於2010
年6月 至2019年4月 任 職 於 陽 光 電 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於 深 圳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股 份 代 號 :300274),離 職 前 擔 任 財 務 中 心 經 理 兼 副 總 經 理 。魏 女 士 亦 於
魏 女 士 於 2005 年 7 月 在 中 國 安 徽 工 業 大 學 取 得 財 務 管 理 專 業 學 士 學 位,並 於
獲 安 徽 省 人 力 資 源 與 社 會 保 障 廳 授 予 中 級 會 計 師 資 格,並 於2010年6月 獲 江 蘇
省註冊會計 師 協 會 授 予 註 冊 會 計 師 資 格 。
麥女士之履 歷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
麥 善 琪 女 士 現 為 卓 佳 專 業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的 公 司 秘 書 服 務 經 理 ,該 公 司 為Vistra
Group的 成 員 公 司,亦 為 提 供 商 務、企 業 及 投 資 者 服 務 的 綜 合 供 應 商 。麥 女 士
在 公 司 秘 書 及 企 業 管 治 領 域 擁 有 逾8年 經 驗 ,一 直 為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跨 國 公
司、私人公司 及 離 岸 公 司 提 供 專 業 的 企 業 服 務 。
麥女士持有香港理工大學中文及雙語學系學士學位以及香港城市大學專業會
計與企業管 治 碩 士 學 位 。
麥女士為特許秘書 、特許公司治理專業人員,亦為香港公司治理公會及英國特
許公司治理 公 會 之 會 士 。
董事會謹藉此機會 ,就張女士於其任期內對本公司作出之貢獻致以謝意,並歡
迎麥女士履 新 。
–2–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及第8.17條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8.17條 ,發 行 人 必 須 委 任 一 名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項 下 規 定
之 公 司 秘 書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規 定 ,發 行 人 必 須 委 任 一 名 憑 藉 其 學 術 或 專 業
資 格 或 相 關 經 驗 ,獲 聯 交 所 認 為 有 能 力 履 行 公 司 秘 書 職 能 的 個 人 擔 任 其 公 司
秘書。
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2026年6月17日 之 招 股 章 程,內 容 有 關(其 中 包 括)聯 交 所
就 魏 女 士 擔 任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之 資 格 而 授 予 本 公 司 豁 免(「該 豁 免」),可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及 第8.17條 之 規 定 ,為 期 三 年 ,由 本 公 司 上 市 日 期(即
整 個 豁 免 期 間 ,魏 女 士 必 須 由 張 女 士(一 名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具 備 所 需 資
格 或 經 驗 之 人 士)提 供 協 助 ; 及(ii)倘 本 公 司 嚴 重 違 反 上 市 規 則 ,該 豁 免 可 予 以
撤銷。
鑑 於 張 女 士 辭 任,且 由 於 魏 女 士 並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附 註1所 規 定 之 公
司 秘 書 資 格 ,本 公 司 已 申 請 而 聯 交 所 已 於2026年7月28日 授 予 一 項 新 豁 免(「新
豁 免」),可 豁 免 嚴 格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及 第8.17條 ,期 限 由 麥 女 士 獲 委 任
當日起至2029年6月25日 止(「新 豁免 期 間」),條 件 為 :(i)於 整 個 新 豁 免 期 間,魏
女 士 必 須 由 麥 女 士 提 供 協 助 ; 及(ii)倘 本 公 司 嚴 重 違 反 上 市 規 則,新 豁 免 可 予
以 撤 銷。於 新 豁 免 期 間 結 束 前,本 公 司 必 須 證 明 並 尋 求 聯 交 所 確 認 ,魏 女 士 在
新 豁 免 期 間 獲 得 麥 女 士 的 協 助 後 ,已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取 得 相 關 經 驗 ,並
有能力履行公 司 秘 書 職 能 ,以 致 毋 須 再 作 豁 免 。
本公司謹此透過公告方式披露新豁免之詳情,包括其理由及條件,以及魏女士
與麥女士雙方之資格及經驗 。倘本公司情況有變,聯交所可能會撤回或更改新
豁免。
–3–
尋求新豁免之理由及理據
新 獲 委 任 之 聯 席 公 司 秘 書 麥 女 士 符 合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之 規 定 。麥 女 士 作 為 聯
席公司秘書 ,將與魏女士緊密合作 ,並協助彼履行其作為聯席公司秘書之職責。
儘 管 魏 女 士 不 具 備 上 市 規 則 第3.28條 附 註1所 載 之 特 定 資 格 ,本 公 司 認 為 ,憑
藉 其 處 理 企 業 管 治 事 宜 之 專 業 知 識 及 經 驗,並 在 麥 女 士 及 其 於 卓 佳 專 業 商 務
有 限 公 司 之 工 作 團 隊 將 予 提 供 之 支 持 下,魏 女 士 將 有 能 力 履 行 其 作 為 聯 席 公
司秘書之職能 。
本公司將確保魏女士能繼續獲得有關上市規則及聯交所上市發行人公司秘書
所須履行職責之相關培訓及支持。於各財政年度,魏女士及麥女士將就適用香
港法律法規之任何最新發展接受不少於15小時之專業培訓,以加強彼等在上市
規 則所訂職責 及 責 任 方 面 之 經 驗 及 知 識 。
魏女士及麥女士將分別於適當及有需要時獲本公司之香港法律顧問提供意見。
承董事會命
合 肥 芯 碁 微 電 子 裝 備 股 份 有 限 公司
董事會主席兼執行董事
程卓女士
香港,2026年8月26日
於 本 公 告 日 期,董 事 會 成 員 包 括 :(i)執 行 董 事 程 卓 女 士、方 林 先 生 及 魏 永 珍 女 士 ;(ii)非 執 行
董 事 趙 凌 雲 先 生、周 馳 軍 先 生 及 劉 鋒 先 生 ; 及(iii)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周 亞 娜 女 士、鍾 琪 先 生 及
王樂得先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