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春兴 公告编号:2026-08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书》暨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
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生智汇
售后回购事项拟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
司(公司持有其 56.1417%股权,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投资”)、
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共计持有其 78.51%股权,
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与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鼎盛投资”)、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
财国投”)签署《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协议书,以解决元生智汇售后回购及应付
款项等事项,化解公司的担保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等合同的约定,元生智汇应不晚于 2025
年 7 月 13 日前,按 8.06 亿元的价格向鼎盛投资回购位于元生智汇产业园内的土
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仙财国投为公司及元生智汇提供回购及租金的增信服务,公
司、得润投资为仙财国投提供反担保,元生智汇向仙财国投支付了 3.99 亿元作
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回购时转回元生智汇用于支付回购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签订<工业
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暨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因元生智汇未于前述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厂房回购义务,且存在租金欠缴情
形,鼎盛投资已就上述事项分别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2025 年 8 月 6 日、2025 年 8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技有限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仙政文[2026]29 号):“经核算,截至 2025
年 7 月 13 日,你单位收到投资补贴 6844.82 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 5434.46
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 1410.36 万元;凯茂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收到投资
补贴金额 3000.00 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 0.00 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
额 2945.82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2945.82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7 月
关方沟通,拟以元生智汇位于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整体作价
签署《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协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建筑物,账面价值合计 54,811.31 万元,对应负债余额 40,631.38 万元,根据《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纺
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
工程建设活动;新化学物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控人系仙游县财政局。
单位:万元
项目 2026年6月30日 2025年12月31日
总资产 147,515.08 148,221.44
总负债 118,690.80 117,301.49
净资产 28,824.28 30,919.95
项目 2026年1-6月 2025年1-12月
营业收入 2,225.80 2,604.54
净利润 -704.29 -4,783.68
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
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汇此前向仙财国投支付的 3.99 亿元保证金,由仙财国投于 2026 年 10 月 31 日前
直接支付至鼎盛投资,专项用于抵扣元生智汇售后回购款项;各类款项抵扣/支
付完成后,鼎盛投资需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元生智汇一次性返还剩余款项
经核查,鼎盛投资为国有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仙游县财政局,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具备足额、按期支付上述剩余款项的履约能力,本次款项回收风险
整体可控。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款项支付、协议履行等进展,切实保障元生智汇
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的具体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
原值为 90,646.71 万元;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累计折旧 20,858.03 万元,减值
准备 14,977.37 万元,账面价值 54,811.31 万元。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
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拟以物抵债涉及的融资租赁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
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6)第 15025 号】,对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对土
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价值为 70,530.92 万元。
资产的具体明细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
有限公司拟以物抵债涉及的融资租赁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元生智汇上述资产于 2025 年 7 月 13 日售后回购事项届满到期后已被鼎盛投
资实际接管,本次拟处置的资产不存在未知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
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本次拟处置资产为元生智汇产业园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前期公司已积极多
方寻访潜在意向受让方,但受行业整体景气度下行、适配行业范围受限、出租情
况亦不理想等客观因素影响,始终未获取有效实质性报价。该类资产长期闲置、
无人承接,实际处于“有价无市”的流通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动产
网络司法拍卖首次起拍价最低可按评估价的 70%确定,二次拍卖可在一拍起拍价
基础上再下调不超过 20%。本次资产处置作价以司法拍卖一拍八折标准(评估价
×80%)为核心参考依据,严格参照司法资产处置通用惯例协商确定,定价方式
符合司法处置规则及行业通行标准,具备合规性与公允性。
目前,鼎盛投资已就元生智汇土地房产售后回购、往期租金等事项向福州仲
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若案件后续进入法院强制执行及司法拍卖程序,标的资
产一拍流拍后,二拍价格最低可降至评估价的 56%(70%×80%)。同时,司法
强制处置存在处置周期漫长、执行费用、诉讼成本、资产贬值等额外损耗,将进
一步扩大元生智汇及各方损失。本次各方友好协商确定的资产处置价格为
处置带来的资产大幅减值,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价值、保障元生智汇的合法权益。
本次各方拟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及相关协议,除妥善解决元生智汇资产售
后回购核心事项外,可一次性结清往期累计产生的租金、税费、违约金等全部款
项,彻底化解公司因相关事项产生的相关担保责任,实质性消除公司对应潜在或
有负债及诉讼风险。综合考量资产快速盘活、担保风险解除、规避司法处置损失、
清零历史债务纠纷等多重积极因素,本次资产处置交易作价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
性,定价公允、审慎、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交易的具体安排
汇的土地房产作价 57,052.78 万元,元生智汇将会支付的款项具体明细如下:
(1)元生智汇应付鼎盛投资土地房产的售后回购款 80,600 万元,扣除元生
智汇已向仙财国投支付的担保保证金 39,900 万元,元生智汇尚欠的回购款为
(2)元生智汇应付鼎盛投资的租金 3,538 万元及违约金 977.89 万元;
(3)元生智汇应付鼎盛投资垫付的土地使用税 220.69 万元、房产税 424.73
万元;
(4)本次元生智汇处置土地房产,元生智汇应承担的资产交易税费 3,299.45
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等),元生智汇将委托鼎
盛投资直接代为缴纳;
(5)元生智汇欠缴税务机关房产税滞纳金 658 万元,将委托鼎盛投资代为
向税务机关缴纳。
(6)鉴于元生智汇未实现《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公司、得润投资与仙
游县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5 月签订的)、《元生智汇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公
司、得润投资、鼎盛投资与仙游县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5 月签订的)所约定的“项
目产值、税收约定”,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缴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
(仙政文[2026]29 号),元生智汇收到投资补贴 6,844.82
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
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 5,434.46 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 1,410.36 万元并支
付违约金。
经计算,截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上述应退回的投资补贴本金为 1,410.36 万元,
对应的违约金为 227.91 万元,将委托鼎盛投资直接代为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支付。
(7)2019 年 7 月,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当时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凯茂”,目前公司仅持有其 5.73%股权)与仙游县人民政府签订
了《工业项目投资约定书》,仙游县人民政府针对深圳凯茂可能发生未按约定时
间投产、未完成累计投资额、未完成产值及税收、未持续经营等违约情形,要求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承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同时,若孙洁
晓先生没有履行承诺,由公司、深圳凯茂为孙洁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
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凯茂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凯茂”)收到首批搬迁补助资金 3,000 万元人民
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
露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担保项目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告编号:
鉴于福建凯茂未实现《工业项目投资约定书》约定的“项目产值、税收约定”,
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缴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
(仙政文[2026]29 号),福建凯茂收到投资补贴金额 3,000 万元,符合投资补贴
金额 0.00 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 3,000.00 万元,已退回投资补贴金额 1,464.54
万元,剩余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 1,535.46 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经计算,截至 2026 年 8 月 21 日上述应退回的投资补贴对应的本金为 1,535.46
万元,对应的违约金为 1,059.45 万元,元生智汇将委托鼎盛投资直接代为向仙游
县人民政府支付。
(8)支付上述款项后,本次元生智汇处置土地房产剩余的款项 3,000.82 万
元,鼎盛投资将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向元生智汇一次性支付。
关的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自动免除,公司、得润投资不再承担任何反担保代偿、
赔偿等义务。
得润投资、鼎盛投资及仙财国投拟共同签署《〈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
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原协议项下争议解决方
式由“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变更为“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
续各方拟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待仙游县人民法院出
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后,鼎盛投资将撤回其已就售后回购、租金事项提起的仲裁申
请。
议书》;2021 年 5 月,公司、得润投资进一步与仙游县人民政府、鼎盛投资共
同签署《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本次事项妥善解决后,各方协商
一致,同意终止前述《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
书》,相关协议不再继续履行。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调解协议书》
甲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丁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
本协议五方共同签订《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
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书”),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回购资产和支
付租金的义务。因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确认无能力履行原协议书约定的 2025
年 7 月 13 日前回购义务。现为解决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经各方共同协
商达成一致合意,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抵债资产折价确认
所涉资产市场公允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价金额系各方真实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撤销或提出异议。
第二条 甲方欠付乙方的债务和应承担费用的确认
购款和应当承担的费用明细如下:
(1)甲方应付乙方回购款 806000000 元,鉴于原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丙方支
付担保保证金 399000000 元,甲方同意丙方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抵扣应付回购款,甲方尚欠的回购款即 806000000 元扣减担保保证金 399000000
元后为 407000000 元;
(2)甲方应付乙方欠缴租金 35380000 元及违约金 9778936 元;
(3)甲方应付乙方垫付的土地使用税 2206942.32 元、房产税 4247339.29
元;
第三条 乙方返还甲方的款项和支付方式
应向乙方支付的债务和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共计 458613217.61 元后,乙方应返还
甲方金额为 111914582.39 元,乙方按以下期限向甲方返还的款项:(1)甲方应
承担资产交易税费 32,994,518.88 元(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
印花税等),委托乙方直接在应付甲方款项中代为缴纳;(2)乙方按《委托付
款协议》的约定,代为支付的款项 48911836.62 元;(3)乙方应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返还剩余的款项 30,008,226.89 元。
第四条 担保、反担保关系的终止
丙方不再对资产回购承担任何代偿、赔付及相关附随义务。
动免除,丁方、戊方不再承担任何反担保代偿、赔偿等义务。
第五条 其他
面披露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存在欠缴的税、费(已书面披露的除外)。
若因甲方违反本条承诺给乙方、丙方造成资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涉资产移交乙方,并由乙方实际占有和使用。
起仲裁、诉讼。
第六条 协议生效与其他
成上市公司相应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付款协议》
甲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合法的原则,就代为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
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代付款项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款项具体如下:
的决定书》(仙政文〔2026〕29 号),甲方应当返还仙游县人民政府投资补贴
金额 29458200 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和违约金 4760445.12
元(大写:肆佰柒拾陆万零肆佰肆拾伍元壹角贰分);
资约定书》以及《<工业项目投资约定书>之违约责任承担承诺书》,应向仙游
县人民政府支付的违约金 8113191.5 元(大写:捌佰壹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壹元
伍角);
二、款项代付方式
(大写:肆仟贰佰叁拾叁万壹仟捌佰叁拾陆元陆角贰分),即代付款项 1、2 项,
委托代付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违法、违规及虚假交易情形,并不可撤销。
乙方应当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付款,如果未按约定完成代付款义务
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佰伍拾捌万元整),具体缴纳方式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三、其他事项
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等五方调解协议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款项
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维权所支出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
差旅费等费用。
(三)《<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
之补充协议书》
甲方(转让回购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担保方):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丁方(反担保方 1):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反担保方 2):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丙、丁、戊五方已签署《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
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
对原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履行和解释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予以解除,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条款对各方
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仙游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
仍适用原协议的相关约定。
(四)《<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书》
甲方:仙游县人民政府
乙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签订了《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
约定设立项目公司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在仙港工业园瑞峰片区投资建
设智能终端电子产品关键技术研发及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原协议签订后,甲、
乙方以及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5 日签订了《元生智汇工业项
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能力,且乙方已经退还了全部政府补贴款并履行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甲、乙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就终止相关事
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年 5 月 24 日签订的原协议及全部补充协议终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各方确认在
原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效。
五、涉及处置资产的其他安排
元生智汇本次拟处置的土地房产,已于 2025 年 7 月 13 日售后回购期限届满
后被鼎盛投资接管,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亦
不存在交易完成后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动
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本次处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制造,因消费电子行业竞争激烈,产品利润率低,资金占用周期长,导致其持续
亏损,经营不达预期。2019 年底,元生智汇拟进行业务规划调整,暂时关停了
原来的生产与制造业务,拟作新的业务规划,后因经营环境变化,新业务未能得
到顺利开展,其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厂房和设备租赁。受市场环境影响,部分厂
房及设备未能全部租出,处于闲置状态,导致租赁业务收入亦不理想。
鉴于元生智汇已无实际能力履行售后回购义务,且存在租金、税费等款项欠
缴的情形,公司本次通过处置元生智汇土地及房产的方式,结清其售后回购义务
及各类相关应付款项。本次交易可彻底化解元生智汇遗留的历史问题、消除存量
风险,能够有效规避后续因仲裁、诉讼等事项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
生产和销售及配套相关业务。本次处置元生智汇土地房产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现
有主营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所承担的全部反担保义务将同步解除,进一步减少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
险,提升公司整体经营稳健性。
成影响约为-400 万元。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损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
所正式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风险提示
各方已就上述交易方案所涉及的协议充分进行了沟通,但截至目前上述协议
尚未签署,后续能否签署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会持续关注交易的进展情况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6)第 15025 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