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证券代码:920288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Hydrotech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白云源东路 599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六年八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
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
所致。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所持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
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
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三、四、五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将来新增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七、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
现后 6 个月内,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得
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本人存在其他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
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八、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
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
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九、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十、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二、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
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所持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
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
七、本人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
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九、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一、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宜启新
公司持股 10%以上的股东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
所持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
上市之日,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
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六、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企业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股份。
七、本企业在减持股份时,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
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
执行。
九、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
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
本企业合伙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减持另有要求,或者合伙人另外作出
股份锁定、减持承诺的,则在相关限制期间内,本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伙或财产份
额的转让手续,亦不为其办理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请求。
十一、本企业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
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
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股份
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人对公司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二、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
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三、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
购该等股份。
四、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五、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
议转让方式等。
六、遵守本承诺函第一、二、三、四、五条项下锁定期要求的前提下,本人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将来新增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
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七、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股份。
八、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
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
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九、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十一、本人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公司股东付玉芳
公司股东付玉芳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承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
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2025 年 6 月,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为本人所持股票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了股票限售。
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发行人已限售股份,自发行人成功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不解除限售,或以任何方式进行转
让、减持、对外出售。”
(6)公司股东荷塘创新、浙富桐君、国弘纪元、嘉兴嘉沁
公司股东荷塘创新、浙富桐君、国弘纪元、嘉兴嘉沁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
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
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
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
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
要求执行。
三、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
企业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公司股东吴起
公司股东吴起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
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
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三、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人
同意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
的情形。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要求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人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本
人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
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
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
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2)宜启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含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
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
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的情形。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企业偿还债务,要求公
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企业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
司委托本企业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企业将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
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
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
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3)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避免资金占用事
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
的情形。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要求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人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本
人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
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
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
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
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
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不存在以委托管理、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资产等资源
的情形。
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要求公司代本人偿还债务,要求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本人使用(含委托贷款),要求公司委托本
人进行投资活动,要求公司为本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要求
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
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资金,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
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
不从事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资金管理等制度的规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
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要求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担保,不从事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未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
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
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其他企业。
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存在竞争,则本人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
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
赔偿责任。”
(2)宜启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含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
未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
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
竞争的其他企业。
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存在竞争,则本企业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
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本企业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
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避免同业竞争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未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
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
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
争的其他企业。
和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存在竞争,则本人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
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1)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2)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3)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
责任。”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或行为。
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
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2)持股 5%以上股东宜启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减少
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企业(含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
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
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
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
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业的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企业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
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3)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或行为。
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
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4)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减少及规范关联
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决
定或行为。
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
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
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含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本人和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控制的公司和/或经济组织,下同)承诺将严格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善意、诚信的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保证不干涉公司在资产、业务、财
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不会利用关联关系促使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如有)、管理层等机构或人员作出任何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
权益的决定或行为。
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
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或其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1)发行人
发行人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承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及《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所规定和确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事项
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
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
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分
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
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
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4)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
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公司股票上市后利润
分配政策事项承诺如下:
“承诺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
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承诺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投资者赔偿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
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
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的阶段内,则本公司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将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公司董事会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
定后 20 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及公告股份回购方
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
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程序实施。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
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
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
行。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
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
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
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
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
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3)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如下:
“1、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
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权司法机
构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同时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原则,通过参与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可测
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
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
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
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
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
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
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
规定。”
(1)发行人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一、公司填补被摊薄当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数码纸基新材料、水性墨材料和食品包装材料及其他。
公司主要产品均符合国家绿色低碳、节能环保战略。数码纸基新材料主要用
于数码印花领域,对应的数码印花技术可替代传统印花技术实现无污水印花,属
色化印染技术”;水性墨材料相对于溶剂型油墨在使用过程中可显著降低 VOCs
性油墨等节能环保型油墨”;食品包装材料旨在提供更加环保和可循环利用的以
纸代塑解决方案,符合国家“限塑令”政策下的环保趋势。公司主营业务深度契
合我国绿色环保的发展思想,践行国家“双碳”目标和青山绿水可持续发展战略。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在主营业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展了一批客户
粘度高、业务关系稳定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公司在行业内的良好竞争地位,在客
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报告期内,公司业务板块运营状况良好。
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原材料
价格波动风险、市场竞争加剧风险、毛利率波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风险等。
针对上述主要风险,在主营业务方面,公司将在保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充
分发挥竞争优势,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
高公司市场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同时,对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
将积极高效推进目标项目的落实,努力完成预期投资收益目标。最后,公司将进
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治理规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核心技术。
(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构成合理,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涵盖了经营管理、技术
研发、产品制造、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各个层面。随着本次募投项目的逐步开
展,公司资产和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提高,公司将不断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以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降低公
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以本次发行上市为契机,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大在主营业务
领域的技术积累和持续创新研发,持续改善产品性能、拓展产品的应用领域、提
升产品质量。公司将通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新产品,为公司带来更多
市场需求。在市场开拓方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销售团队的建设,坚持客户至上、
合作共赢的经营理念,通过执行核心客户战略和市场需求引导战略,进一步提高
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严格科学的论证,并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
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因此,实施募投项目将有利于优化公司业务结构,增
强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
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进行部分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
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
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
回报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理使用,对募集资
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
款专用。公司将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
利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的措施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订了本次发行上市后
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规定。此外,公司制定
了《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
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公司提醒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
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
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
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
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
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
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
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
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
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承
诺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
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1)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发行人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
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
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
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
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
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
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
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
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
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
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
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所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
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二、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
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
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
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
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
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监管机构的
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
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
票的方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
且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
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40%或不超过 200 万元(孰
高)。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
的 20%且不低于 100 万元,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
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40%
或不超过 200 万元(孰高)。
(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
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1 的情形)或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适用于触发启动条件 2 的情形)时,则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获得
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
案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增持义务的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增
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义
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其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
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若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
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10%。
增持计划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件或终止条件,则有增持
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继续进行增持。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公司回购股票
若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后,公司股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则启动公司回购: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论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如须)。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是
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如回
购还需公告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会决议的,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因稳定股价而回购的实施期间内不减持
公司股票。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
集资金的总额。
(2)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三个期间的任意一个单一期
间内,公司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回购开始实施后,若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中止条
件或终止条件,则公司需继续进行回购,其每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相关规定处理回购股份、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
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完成增持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不得转让,直
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且在
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二)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本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
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完成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在相关事项发生之
日起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
完毕时为止,且在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之后延长限售 12 个月。
(三)公司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会及北交所官网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
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
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
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关于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①发行人
发行人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实施华大海天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
项义务和责任。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
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会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
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
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的股票等各项义务。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
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
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严格实施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的股票(独立董事除外)等各项义务。
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④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
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承
诺如下:
“1、承诺人承诺将严格实施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会上,
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
股价的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应由承诺人履行的各项义务。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
东分红,同时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上述预案的规定
履行义务为止。”
⑤林贤福、陈志春
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
制定《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
预案》”)。林贤福作为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志春作为公司
非独立董事,已分别就实施《稳定股价预案》作出相关承诺。
鉴于陈志春目前尚未取得能够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股票的交易权限,在该等交易权限实际开通前,陈志春暂无法通过本人证
券账户实施《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股票增持义务。为保证《稳定股价预案》项
下相关义务能够实际履行,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林贤福、陈志春
自愿、共同并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补充承诺适用于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至下列日
期孰早之日止的期间:(1)陈志春取得能够依法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
票的交易权限之日;(2)《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义务期间届满之日。
陈志春取得前述交易权限,以其开户证券公司书面确认或者相关交易权限在证券
交易系统中实际开通为准。
动条件已经满足,且按照《稳定股价预案》规定的实施顺序,在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完成其应实施的增持措施后,仍需启动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措施,陈志春因此负有增持义务的,林贤福自愿就陈
志春在该次稳定股价事项中应承担的增持义务,承担一项独立、等额的股票增持
义务(以下简称“补充增持义务”)。
发出通知,林贤福应当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就补充增持义务提
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通知公司,由公司依法进行公告。林贤福履行补充增持
义务时,应以陈志春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或
者津贴为计算基数,严格适用《稳定股价预案》关于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金额下限、金额上限、实施期限、增持价格、实施方式、中止条件、
终止条件及信息披露等全部规定。
义履行补充增持义务,所增持股份归林贤福本人所有。林贤福、陈志春不得通过
委托交易、借用证券账户、代持或者其他违反证券监管规定的方式实施本补充承
诺。林贤福不得就履行补充增持义务要求公司及陈志春向其提供资金补偿、收益
保证、保本安排或者损失补偿。
股价预案》作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所应承担的
增持金额分别计算,不得相互抵扣、替代或者重复计算。同一次稳定股价事项中,
应当先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完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阶段的增持措施;进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阶段后,林贤福再就陈志春应承担的增持金额履行补充
增持义务。
及其原稳定股价承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本补充承诺而当然免除。林贤福足
额完成该次补充增持义务后,视为陈志春已经就该次稳定股价事项完成其对应的
股票增持义务。林贤福未履行或者未足额履行补充增持义务的,就未履行部分,
不视为陈志春已经完成相应义务。林贤福、陈志春同意分别接受《稳定股价预案》、
各自原稳定股价承诺以及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之承诺中适用于其本人
的约束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以本补充承诺为由怠于办理。如陈志春在某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公告
前取得前述交易权限,则该次及此后新触发的增持义务由陈志春按照《稳定股价
预案》自行履行;如陈志春在林贤福履行补充增持义务的增持方案公告后取得前
述交易权限,林贤福仍应继续完成该次已经公告的补充增持义务,此后新触发的
增持义务由陈志春自行履行。
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共同构成其有效承诺。在本补充承诺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
除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经有权监管机构认可外,任何承诺人不
得擅自撤回、变更或者解除本补充承诺。林贤福不因职务变更、离职或者身份变
化而免除已经触发或者已经公告的补充增持义务。”
(1)发行人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
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易中遭受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之前,本公司将暂停向于本次发行上市之前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分配红利或
派发红股。
之前,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停发薪酬或津贴,同时,本公司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公司应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
公开说明造成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致歉。同时,本公司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的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
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并履行相
关决策、审批程序。
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 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的持有公司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
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 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4)持股 5%以上股东宜启新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宜启新就未能
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
义务和责任。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
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红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并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 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受直接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下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5)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陈志春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 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6)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全体董事、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未能履行承诺的
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
务和责任。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薪酬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将在获得该等收益的 5 日内将该等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约束措施的,适用该等更严者。”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未满十年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工作人
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会管干部;②属于证监会发行部或公众公
司部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
的非会管干部;③属于从证监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
动到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非会管干部。本公司直接
和间接自然人股东亦不属于上述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的情形;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与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不存在担任退市企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且负有个人责任情形承诺如下:
“最近 36 个月内,本人不存在担任因规范类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
终止上市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对触及相关退
市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情形。”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挂牌期间不存在
违法违规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组织、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
违规行为或者为违法违规交易公司股票提供便利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有公司
股份的亲属及一致行动人林春梅、蔡碧瑜、吴雄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
致行动人宜启新,就关于上市后业绩大幅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承诺如下:
“1、公司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下滑 50%
以上的,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
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就一致行动协议事项承诺如下:
“(1)双方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
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及 2025 年 6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合称“《一致行动协议》”)长期有效,且双方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理由、任
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持全部股份和/或主动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质退
出或参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持续稳定;
(2)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将严格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
约定,确保将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以保证一致
行动关系的长期稳定。”
(二)前期公开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宜启新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研发、生
产与公司研发、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均未直接或间接投
资、经营任何与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自身未
经营、亦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形。
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投资,不会新设或收购与公司有相同或类似
业务的经营性机构,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
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直接或可能竞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
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经营活动。
(如有)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
竞争的情形,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停止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
式置入公司、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方式维护公司利益,消除潜
在的同业竞争。
时和足额的赔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宜启新、陈志春,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陈志
春、张大同、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彭彩
霞就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事宜出具如下书面承诺:
“一、除公司经审计财务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外,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
企业(如有)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在未来的业务经营中,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切实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本人
/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
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
业(如有)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
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资产。
三、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
原则,签订关联交易合同,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
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证关联交易均出于公司利益考虑,且为公司经营发展所必要,不存在
向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
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如果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向公司和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进行
违规担保的情形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
产的情形。2、公司承诺依法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依法履
行职权,不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者公司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或其
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3、公司承诺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在进行重大
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4、公司
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
确保将来不致发生涉及上述事项的违规情形,同意承担并赔偿因上述承诺未能履
行而给投资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5%以上
的股东宜启新、陈志春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为其他主体进行
违规担保的情形或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
产的情形。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
有)不存在以下任一形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1)公司为本企业/本人及控制
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2)
公司代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偿还债务;(3)有偿或者
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
(如有);(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
有)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
给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使用资金;(6)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资金占用情形。3、本企业/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单位(如有)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
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4、本企业/本人承诺不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者公
司股东的利益,不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资金及要求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5、本企业/本人承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在进行重大投资和委托理财时严格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6、本企业/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适
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
情形,同意承担并赔偿因上述承诺未能履行而给投资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
开支。”
(3)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陈志春、张大同、
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彭彩霞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资金被本人、本人近
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
或转移的情形;公司及其子公司也不存在为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占用或转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避免与公司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3、如果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
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需在任意股东、监事或董事会要求时
立即返还资金。4、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自愿接受监督,如因本人、
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整个期间持续有效。”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实际控制人林贤福控制的其
他企业宜启新承诺
“本人/本企业在本次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华大海天股份分三批解除转
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本次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
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时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陈志春、张大
同、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彭彩霞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
份(如有)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相关规定。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本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持有人发生
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宜启新、陈志春,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贤福、吕德水、
陈志春、张大同、戴李宗、叶雪芳、潘传勤、吕杭、朱金金、杨小芳、夏桂玲、
彭彩霞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期间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导致的除外),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就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期间作出的公开
承诺事项致使公司及其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承诺如下:
“若公司房屋建筑物因未取得权属证明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处
罚,或被任何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有关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公司收到有
权政府部门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支付的罚款或赔偿款项。
本人进一步承诺,如未来承担上述款项和费用,也不会向公司追偿,保证公司不
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贤福、吕德水承诺如下: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在公司本次挂牌之前未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
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而导致任何费用支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损失,本人将足
额补偿公司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且毋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避免给公司
带来任何损失或不利影响。”
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贷款通则》《流动资金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使用银行贷款,彻底杜绝协助转贷行
为。”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的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
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
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4〕10761 号、天健审〔2025〕6148 号、天健审〔2025〕16729 号、天
健审〔2026〕883 号、天健审〔2026〕15395 号、天健审〔2026〕17377 号)、《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9040 号、天健审〔2026〕884 号)及经本所
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杭州华
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
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引用的上述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坤元评报〔2021〕718 号资产评估报告无
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
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向贵所报送的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
的内容完全一致,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向贵所报送的华大海天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
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委托,担任杭州华
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
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向发行人出具了《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华大海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我们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出如下承诺:确认招股
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坤元评报〔2021〕718 号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
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
议,本机构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2.57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次股票发行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
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
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
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
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
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
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50,457.29 万元、53,698.50 万元和 59,873.54
万元,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8,511.50 万元、6,179.43 万元和 6,988.11 万元。2024 年
以来,净利润有所下滑,主要系受衢州东大造纸新产线投入运行、产线调试不及
预期和水性墨材料产品市场竞争加剧所致。
衢州东大新产线 2024 年年初开始投入试运行,该产线可生产食品包装材料
及机内涂布的经济型数码热升华转印纸(SPS),在 2024 年 9 月之前以生产食品
包装材料为主,在 2024 年 9 月基本调试完毕后以生产 SPS 为主。受产线调试不
及预期和投产初期产能爬坡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该产线 2024 年、2025 年毛
利率为负。此外,公司水性墨材料下游终端主要为家居装饰行业,2024 年以来受
市场竞争加剧及产品单价下降等因素影响,毛利额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以上两点
均对公司业绩产生了较大的不利影响。
若衢州东大新产线效益继续不达预期,或水性墨材料下游市场竞争进一步加
剧,公司将面临业绩持续下滑的风险。此外,若未来出现主要原材料采购成本上
升、产品市场需求波动、现有客户维护及新客户开拓不利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公
司业绩出现下滑。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主要包括木浆、颜料等。主要原材料中木浆
系国际大宗原材料商品,其供需情况受世界经济周期和全球经济形势波动的影响,
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报告期内,木浆价格整体相对稳定,窄幅震荡,未出现明显
上涨。报告期内木浆占原材料采购额的比例分别为 50.40%、58.93%和 58.24%,
占比较高。虽然目前木浆价格已趋于稳定,但如果后续因为国际政治及经济形势、
国际贸易摩擦、汇率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全球木浆价格发生大幅波动,
将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特种纸方面,在下游较为旺盛的需求的驱动下,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加大了
对该领域的投入,市场竞争趋于激烈。水性墨方面,受家居装饰消费行业景气度
等因素的影响,短期内装饰水性印刷墨行业可能受行业周期性波动影响,同时市
场竞争不断加剧,产品销售价格承压。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公司面临产品价格及
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6.83%、23.37%和 23.37%。公司毛
利率受原材料价格波动、产品售价、市场供需关系、市场竞争程度、子公司衢州
东大新产线投产调试及产能爬坡、新产品 SPS 的生产销售推广等因素影响。若未
来上述因素发生较大变化,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手段进行应对,则可能导致公司
毛利率出现波动。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8,466.03 万元、12,223.91 万
元和 13,855.59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78%、22.76%和 23.14%,
占比相对较高。如果公司主要客户因财务状况恶化而发生延迟付款或无法支付的
情形,将会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按时回收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现金流和财务状况
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资产规模将明
显增加,导致各年折旧和摊销费用相应增加。本次募投项目均建设完成后,扣除
已于 2024 年投产的衢州东大 2 号线(属于本次募投项目,但以自有资金投入建
设)外预计每年新增折旧和摊销金额合计 2,440.59 万元,该金额占公司 2025 年
度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4.08%和 31.21%,如果本次募投项目不能
按照计划产生效益以弥补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生的折旧和摊销,公司将面
临因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增加导致短期利润下降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6〕1637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921 号),主要内
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华
大海天”,证券代码为“920288”。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
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6 年 8 月 28 日
(三)证券简称:华大海天
(四)证券代码:920288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72,8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8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7,880,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8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5,000,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7,682,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682,000 股(延
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
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
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
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 8%”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2.57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7,288.00 万股(未考虑超
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市值为 9.16 亿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不低于 2
亿元。
公司 2024 年度、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5,909.94 万元和 6,787.71 万元,2024 年度、2025 年度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12.94%和 12.99%。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
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一)项规定的“预计市值不
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
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 8%”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gzhou Hydrotech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55,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 林贤福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1 年 6 月 19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21 年 11 月 19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凤川街道白云源东路 599 号
一般项目: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
品销售;油墨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油墨销售(不含危险化学
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
(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
经营范围
含危险化学品);办公设备耗材制造;办公设备耗材销售;新材料
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数码纸基新材料、水性墨材料、食品包装材料及其他的研发、生产
主营业务
和销售
所属行业 C22 造纸和纸制品业
邮政编码 311500
电话 0571-69918463
传真 0571-69918463
互联网网址 www.chinahdht.com
电子邮箱 ir@haitianchina.com.cn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夏桂玲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571-6991846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林贤福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 2,020.30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的 36.73%,并通过担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宜启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
接控制公司 550.00 万股股份,合计实际控制公司 2,570.30 万股股份,占公司本
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6.73%;吕德水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 1,488.38 万股,占公
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27.06%。林贤福、吕德水已于 2020 年 8 月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并于 2025 年 6 月签署补充协议,为一致行动人。林贤福、吕德水合计直接
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数为 4,058.68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73.79%,
系公司的共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后,林贤福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为 2,020.30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的 27.7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6.74%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并通过担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宜启新的执行事
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550.00 万股股份,合计实际控制公司 2,570.30 万股股份,
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35.27%(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公司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的 34.0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吕德水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为 1,488.38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20.4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
使前),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19.7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林
贤福、吕德水已于 2020 年 8 月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于 2025 年 6 月签署补充协
议,为一致行动人。林贤福、吕德水合计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的股份数为 4,058.68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55.69%(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公司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53.71%(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系公司的共同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动。
林贤福、吕德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项 内容
签署主体 林贤福、吕德水
双方均充分认可自公司设立以来至协议签署日所形成的一致行
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
动关系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双方同意在协议生效后继续在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
相同的意见表示,无论双方中任何一方是否直接持有公司的股
权:
一致行动的内容
相同的意思表示。
票并上市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但
根据发行方案发售老股的除外;
转让公司股权的限制 2、双方自公司首次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
愿锁定的承诺。
致行动及解除协议,也不得辞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若任何一方存在同时担任董事及高管的、担任数个高管职
务的,辞去其中之一职务的,不受此限)。
管理人员职务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退出一致行动。
一致行动的期限、变更
或解除(含上市后至少
认其辞职对公司无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或由监事会议
动关系稳定的安排)
通过后(在监事提出辞职的情形下)方可辞去。在此之后,在
公司运营一个会计年度后且年报显示其辞职对于公司的稳定经
营无重大影响,方可退出一致行动。
议,直至本协议自动失效。
效。
双方在实施应采取一致行动的事项前应通过充分协商就需要决
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 策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如进行充分沟通后,双方仍未能达成
纷时的解决机制 一致意见,双方按林贤福的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进行意思表
示。
为了更好地维持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稳定性,双方于 2026 年 5 月补充签署
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双方于 2020 年 8 月签署的《关于共同控制杭州华大海天科技有限公
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及 2025 年 6 月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以下合称“《一致行动协议》”)长期有效,且双方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理由、任何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减持全部股份和/或主动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质退出
或参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以保证双方一致行动关系在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持续稳定;
(2)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将严格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
约定,确保将在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董事权利事项上保持一致行动,以保证一致
行动关系的长期稳定。”
林贤福先生,196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1984 年 7 月至 1986 年 9 月,任华侨大学化学系助教;1989 年 9 月至 2023
年 2 月,历任浙江大学化学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2001 年 6 月至
理。
吕德水先生,1968 年 5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1991 年 8 月至 2023 年 12 月,任浙江大学教师;2001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华大海天董事、总经理;2020 年 5 月至今,任华大海天董事、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
发行战略配售从而间接取得公司股票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的情形如下:
直接持股数量 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股) (股)
常务副总经理、董 2024.11.15-
事会秘书 2027.11.14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资管计划在
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 1,788,000 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 10.00%,均为延期交付股份,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98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CP941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6 年 7 月 21 日
成立日期 2026 年 7 月 16 日
到期日 2036 年 7 月 15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上述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认购金额、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 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资产管理计 资产管理计划
姓名 职务
号 核心员工 划金额(元) 持有份额比例
常务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
合计 22,500,000.00 100.00%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所获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
林贤福 20,203,000 36.7327% 20,203,000 27.7209% 20,203,000 26.7370%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人、董事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
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控股股东、
吕德水 14,883,772 27.0614% 14,883,772 20.4223% 14,883,772 19.6974%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
人、董事、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将来新 副总经理
增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内,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
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若
本人存在其他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
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
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不减持公司股票。
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公 司 持 股
宜启新(杭 10%以上的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州)企业管理 股东以及
咨询合伙企 5,500,000 10.0000% 5,500,000 7.5467% 5,500,000 7.2788% 1-5、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
业(有限合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 实 际 控 制
除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 人 的 一 致
伙)
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行动人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
要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
定、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减持另有要求,或者合伙人另外作出股份锁定、减持承诺
的,则在相关限制期间内,本企业不为其办理退伙或财产份额的转让手续,亦不为其办理
出售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请求。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
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陈志春 4,272,000 7.7673% 4,272,000 5.8617% 4,272,000 5.6536% 2、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本人 董事
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
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公司股票此期
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
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目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及将来新增的
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
动的除外。
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杭州荷塘创 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新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3、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实际控制
林春梅 1,483,328 2.6970% 1,483,328 2.0353% 1,483,328 1.963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的持有公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亲属及一
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致行动人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
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
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
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减
吴起 1,453,672 2.6430% 1,453,672 1.9946% 1,453,672 1.9238% 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自愿限售
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桐庐浙富桐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君股权投资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基金合伙企 1,420,000 2.5818% 1,420,000 1.9484% 1,420,000 1.8793%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且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 自愿限售
业(有限合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伙) 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张家港国弘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纪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
合伙)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
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实际控制
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人吕德水
蔡碧瑜 1,068,000 1.9418% 1,068,000 1.4654% 1,068,000 1.4134%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的持有公
司股份的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
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
嘉兴嘉沁股 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
伙) 3、若上述锁定、减持等内容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本企业同意根据证券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人不减持公司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承诺函第三条项下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控股股东、
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实际控制
息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人林贤福
吴雄彪 771,328 1.4024% 771,328 1.0584% 771,328 1.0208% 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的持有公
司股份的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
求执行。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锁定、
减持等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24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项基础上延长承诺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届时所持股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
的股份。
承诺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如承诺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人承诺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事项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
日,本人不减持公司股票。2025 年 6 月,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人所持股票
付玉芳 364,900 0.6635% 364,900 0.5007% 364,900 0.4829% 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了股票限售。 自愿限售
本人就本次发行上市前所持发行人已限售股份,自发行人成功上市之日起 1 个月(31 个自
然日,自上市后次日开始计算)不解除限售,或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减持、对外出售。
中信建投基
金 - 共 赢 98
本次发行
号员工参与
- - - - 1,788,000 2.3663% 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的战略配
战略配售集
售对象
合资产管理
计划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股东名称 前) 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
中信建投投
- - - - 894,000 1.1831%
资有限公司
小计 55,000,000 100.0000% 55,000,000 75.4665% 57,682,000 76.3373%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 - 17,880,000 24.5335% 17,880,000 23.6627% - -
合计 55,000,000 100.0000% 72,880,000 100.0000% 75,562,000 100.0000% - -
注: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股本结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
票数量。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宜启新(杭州)企业管
限合伙)
杭州荷塘创新股权投
伙) 次 发行 前后 的股
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
限合伙)
张家港国弘纪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3,083,772 72.8372% -
注: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前十名股东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宜启新(杭州)企业管
限合伙) 见本节之“五、本
中信建投基金-共赢 本结构变动情况”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杭州荷塘创新股权投
伙)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桐庐浙富桐君股权投
限合伙)
张家港国弘纪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53,803,772 71.2048% -
注:公司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前十名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7,88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12.57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以 2025 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
为 0.93 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90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未考虑超额
配售选择权时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0.29 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10.33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224,751,600.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32,288,278.11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463,321.89
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
通股(A 股)股票 17,880,000 股,应募集资金总额 224,751,600.00 元,减除发行
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2,288,278.1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463,321.89 元。
其中,计入实收股本 17,88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74,583,321.89
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3,228.83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528.32 万
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其中: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84.99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参考市场承销保荐费率平均水平,综合考虑双方战略合作关系意愿,经双方友好
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务的工作要求、工作量等因素,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意愿、律师的工作表现及工作量,经友好协商确定,根据项目进度支付;
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如有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46.33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6 年 8 月 17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
超额配售 268.2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
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788.00 万股,占超
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
行股份数量的 86.96%。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2,056.20 万股,发行后
总股本扩大至 7,556.2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
股本的 27.2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甲
方)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
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
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桐庐县支行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杭州城东支行
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杭州城西支行
衢州东大复合材料科技有限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桐庐支行
衢州东大复合材料科技有限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衢州分行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
体如下:
重大媒体质疑、涉及重大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
尚未消除等情形,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类第 1 号:全
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辅导监管指引》关于口碑声誉的
重大负面情形。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形。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
法定代表人 刘成
保荐代表人 鄢让、孙泉
项目协办人 王建海
项目其他成员 俞康泽、马忆南、俞栎淳、赵一铭、董辰昱
联系电话 021-68801570
传真 021-68801551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
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
书》,推荐意见如下:
本次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有关
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杭州华大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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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