乖宝宠物: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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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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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11F20260059-02 号
致: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委托,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和《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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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书中的相关内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
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
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会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事项,本法
律意见书只作引用但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
关报表、数据,审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
引用,完全依赖于有关会计、审计、信用评级机构的专业意见,德恒对该等引用
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该等
专业文件及所引用的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整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
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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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绩效考核激
励机制〉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绩效考核激
励机制〉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权激励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
独立董事翟月玲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
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监事会出具的《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
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绩效
考核激励机制〉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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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了该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发表了
同意意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向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发表了
同意意见。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
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限制
性股票的数量为 42.8340 万股。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
属相关事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发
表了同意意见。
《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第一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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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
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
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为 66.0160 万股。同意公司为
符合归属条件的 9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该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400,472,84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利 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118,210.00 元(含
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6 年 5 月 26 日,
公司披露《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
派息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第一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价
格调整公式,调整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25.18 元/股调整为 24.93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及《第一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宜,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
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出具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关
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出具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关
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
  《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发表了
同意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发表了
同意意见。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公司总股本 400,472,840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红利 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118,210.00 元(含
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26 年 5 月 26 日,
公司披露《2025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
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
派息情况下的授予价格调整公式为: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第二期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价
格调整公式,调整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47.30 元/股调整为 47.0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符合《管
理办法》及《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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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第一期激励计划》和《第二期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与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
整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
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第一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进行,
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第
一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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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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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律师:
                                       成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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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振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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