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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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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
本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
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审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书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
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
适当资格。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
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
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
述,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股权激励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
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
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其他材料一同提交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过了《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不少于 10 天。
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厦门思泰
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了《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取消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部分提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激励计划(草
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法律意见书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对本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
况进行了自查,并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于向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相关议案已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厦门思泰克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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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
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8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事
项。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不属于不得为授予日的期
间,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的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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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
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予价格 41.64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6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该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预留授予的
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数量、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预留授予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预留授
予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本次预留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预
留授予事项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激励计划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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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
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 冯 玫:
秦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