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思仪: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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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8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委托,就中电科
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科思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以下简称“本次配
售”)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
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以下简称“《注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
年修订)》(深证上[2026]5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中战略投资者配售有
关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配售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核查,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
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二)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 国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国泰海通、电科思仪提供的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国泰海通、电科思仪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
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配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
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及战略配售投资者与发行人签
署的配售协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
后综合决定,包括以下几类:
“证裕投资”);
其下属企业:中国星网网络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应用”)、中移投资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移投资”)、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航天投资”)、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兵投资”)、南方
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资产”)、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城金产业基金”)、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 以 下简称 “国 新投 资 ”)、 中电科 投资 控股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电 科投
资”)、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北京市海淀区国
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投集团”)、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资本”)。
     有关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证裕投资(如有)
                             统一社会信用
企业名称     国泰海通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91310000594731424M
                             代码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
类型                      法定代表人          徐岚
         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150,000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2年4月24日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774号2幢107N室
营业期限自    2012年4月24日          营业期限至     无固定期限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国
泰海通持有其100%的股权,国泰海通实际控制证裕投资。
     证裕投资作为保荐人国泰海通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证裕投资系国泰海通的全资子公司,证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
在关联关系。
     证裕投资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如发生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证裕投资对获配股份的减
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如发生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
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中国星网网络应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中国星网网络应用有限公司                 91500000MA604R0Q6C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利民
注册资本     276,012.4827万元         成立日期     2018-10-24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4号1幢39-1
营业期限     2018-10-24至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卫星互联网应用产业领域内
         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交流;卫星
经营范围     互联网系统软硬件和系统衍生产品的标准制定、技术符合性认证、检测鉴
         定、产品认证、网络与信息安全、系统防护及相关技术服务;卫星互联网系
         统领域内的集成电路、模组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开发、销售;软件开发;卫
         星通信、广播、导航、遥感业务;系统集成及运营;信息服务、数字内容服
         务;卫星互联网领域的国内、国际合作;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除依法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星网应用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星网应用系依
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星网应用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星网应用的
股权结构如下:
注:国华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国新国同(浙
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国有全资/控股主体,出资结构详见附件。
  根据星网应用提供的资料,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
星网集团”)直接持有星网应用59.6611%的股权,为星网应用的控股股东。国
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星网集团100%的股权,中国星网集团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出资和管理的中央企业。因此,中国星网集
团为星网应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星网应用提供的资料,中国星网集团成立于2021年4月,注册资本109亿
元,注册地为河北雄安新区,是中央直接管理的以卫星互联网设计建设运营为核
心主业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卫星互联网事业发展的战略核心科技力量和
组织运行平台。中国星网集团主营业务包括卫星互联网规划设计、建设运行、运
营服务,推动北斗规模应用。截至2026年6月末,中国星网集团拥有8家二级企业
,4家三级企业以及2家参股企业,主要分布在雄安、北京、上海、重庆、海南等
地。因此,中国星网集团为大型企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星网应用公司是中国星网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从事卫星互联网行业民商应用
与产业发展的国有企业,是卫星互联网运营服务产业能力供给平台,主要业务是
利用卫星互联网系统、运营服务综合平台等基础设施,构建以行业民商解决方案
、协议终端产品体系、专业技术服务为基础的应用核心能力体系,面向民商和行
业用户,开展应用产业和应用服务业务。因此,星网应用为大型企业中国星网集
团的下属企业。
  此外,根据星网应用出具的确认函,截至该确认函出具日,星网应用系首次
参与A股战略配售事宜,未曾参加其他A股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中国星网此前与发行人已在微波测量、光电测量、通信测试等领域开展过深
入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合作基础。
  根据发行人与星网应用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和星网应用主要
合作内容如下:
  (1)扩大产品应用规模。电科思仪与星网应用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将对方视为重要合作伙伴。电科思仪积极响应星网应用及所属集团内单位需求
,持续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星网应用积极推动电科思仪测试仪器及系统解决方
案进入内部测试设备选型范围和相关建设项目,共同扩展电科思仪在供应链中所
占份额,在同等条件及满足合规要求前提下,优先选用电科思仪产品,积极推动
国产测试仪器和系统解决方案在卫星互联网领域应用。
  (2)拓展新领域产品能力。星网应用积极协调内部应用场景资源,向电科思
仪提供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电科思仪依托卫星互联网系统应用场景和测试条
件,充分发挥测试仪器仪表及系统级测试解决方案能力。双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
,将卫星互联网新产品、新应用需求与电科思仪的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技
术改进密切结合,共同探索解决卫星互联网产品在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应用验
证等阶段的测试卡点、难点。
  (3)加强技术和人才合作。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同意将结合各自的技术
与平台资源,共同提升双方的技术创新水平。星网应用将发挥自身在卫星互联网
行业发展及前沿技术攻关平台优势,电科思仪则依托于测试产品研发生产中所积
累的丰富经验,共同探索打造前沿卫星互联网测试实验室,提升双方在卫星互联
网领域的基础研究能力。双方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制,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
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人才。
  (4)促进测试体系建设及生态发展。持续发挥产业链“链长”引领作用和星网
应用产业能力供给平台优势,双方加强测试标准协同,探索星网赋能千行百业的
测试行业标准体系,赋能产业生态。双方共同构建满足系统建设的标准测试产品
,推动测试方案随标准同步导入市场,提升产业上下游研发测试能力与协同配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能力,构建技术先进、自主可控的仪器仪表产业生态。
     综上,星网应用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规定,星网应用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
     根据星网应用出具的确认函,星网应用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
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星网应用2025年度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星网应用的流动资金足
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星网应用出具
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
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主体作为
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星网应用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星网应用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星网应用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三)中移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企业名称     中移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91440300MA5DQEEU2J
                             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范冰
注册资本     2,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年12月9日
住所       北京市昌平区信息港西路8号院3号楼-2至9层101内二层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16年12月9日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
经营范围   设备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根据中移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移投资系依
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移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中移投资的
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移通信”)直接持有中移投资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移投资”)100%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中移通信为上市公司中国移动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移动”)的全资子公
司,同时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移动集
团”)间接持有中国移动68.75%股份,中国移动集团为中移投资实际控制人。
  综上所述,中移通信为中移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移动集团为中移投资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移投资提供的资料,中国移动是中国移动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涵盖包括移动通信、宽带网络、蜂窝物联和卫星互联的通信服务,数据
中心、移动云和移动云应用的算力服务,以及数据算法、具身智能、数智文
化、数智电商和行业数智服务的智能服务。中国移动是中国最大的电信运营
商,亦是全球网络和客户规模最大、盈利能力领先、市值排名位居前列的世界
级电信运营商,公司的移动客户数和有线宽带客户数均位列全球电信运营商第
一。
  截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移动 合并 资产 总额 20,928.82 亿元 , 净资产
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国移动合并资产总额21,535.34亿元,净资产为14,271.06
亿元,2026年第一季度总营业收入为2,664.78亿元,净利润为293.54亿元。因
此,中国移动属于大型企业。
  中移投资是中国移动股权投资和资本运作的集中管理平台,秉承打造一流
科技服务产业投资机构愿景,围绕中国移动主营业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部
署,大力开拓具有中国移动特色的资本运营新路,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本
链深度融合,打造中国移动创新发展和助力经济社会数智化转型的新动能。截
至2025年12月31日,中移投资资产总额54.41亿元,净资产总额53.21亿元,2025
年度中移投资实现净利润25,413.18万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中移投资资产总
额54.22亿元,净资产总额53.68亿元,2026年第一季度,中移投资实现净利润
企业中国移动的下属企业。
  此外,中移投资曾参与金山办公(688111.SH)、惠科股份(001399.SZ)
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乙方)和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甲方一)、中移投
资(甲方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主要合作内容如
下:
  面向下一代信息通信仪器仪表,甲乙双方重点围绕特定领域关键测试测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技术,加强合作协同,共同推动我国下一代信息通信仪器仪表的高质量发展。
  甲方作为产业牵引方和需求方,乙方作为高端仪表技术提供方,基于各自
优势,形成面向特定重点技术及需求场景的新型国产仪表产品研发协同机制。
甲乙双方共同投入资源,建立相关重点仪器仪表产品研发合作平台,共同开展
测试仪器及系统解决方案的协同研发,支持国产仪器仪表实现技术创新。
  甲乙双方共同强化在标准化、中试验证、示范应用等场景的技术协同创
新。一是甲方协助乙方积极参与3GPP等国内外组织工作,共同推进先进仪器仪
表及测试技术相关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研究与提案制定;二是甲
方依托移动信息产业协同创新基地平台,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
度、保密要求及合规审查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开放应用场景、测试需求及验证
合作,共同开展仪器仪表及测试方案的中试验证及协同创新,推动相关技术成
果走进产业、扎根产业,助力技术成果高效转化;三是甲乙双方积极开展业务
合作,在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甲方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产
品,在各类项目中推动相关产品的示范应用,乙方应确保产品及服务符合国
家、行业及甲方标准,满足甲方需求。
  对内,甲方一结合仪器仪表应用需求及技术积累,发挥产业牵引、标准及
测试技术引领的优势,向甲方二提供客观的投资咨询及建议参考。对外,甲方
充分发挥资本纽带作用,在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积极引导中国
移动已投企业与乙方开展合作,为乙方打通优质供应链渠道、拓展更多的行业
及客户提供协助。乙方加强与甲方的资本合作及战略协同,进一步体现研发技
术合作的价值,共同彰显产投协同的正向效应。
  甲乙双方依托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信息通信测试仪器仪表专委会等平台,合
力打造需求共识凝聚、技术创新引领、产业高效协同的良性循环,共建可持续
发展的国产仪器仪表产业技术生态体系。甲乙双方每年根据需要共同举办信息
通信仪器仪表产业论坛、技术研讨会、投资交流会等行业活动,搭建产业上下
游对接平台,加强国产信息通信仪器仪表产业生态建设及宣传交流,促进最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技术成果展览展示与合作分享。
     综上,中移投资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中移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中移投资出具的确认函,中移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移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中移投资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移
投资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
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中移投资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中移投资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移投资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四)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航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1110108797554210H
                              用代码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云
注册资本     1,2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12-2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31号6层60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06-12-29至2056-12-28
       投资与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航天科技成果的转化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服务;卫星应用系统产品、电子通讯设备、软件产品的开发及系统
       集成;物业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经营范围
       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
       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航天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航天投资系依
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航天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航天投资的
股权结构如下:
  注:四维高景卫星遥感有限公司、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国新国同(浙
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华产业发展基
金(有限合伙)均系国有全资/控股主体,出资结构详见附件。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航天科技集团”)为航天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简称“航天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航天科技集团及下属
单位占航天投资股比为33.4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航天投资提供的资料,航天科技集团是在我国战略高技术领域拥有自
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创新能力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特大型国有企业,是
国家安全战略基石、航天强国建设主力军、国家科技创新排头兵、航天产业发
展主导力量。航天科技集团辖有1家体系院、8家研究院、12家专业公司及6家直
属单位,拥有14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分布在北京、上海、西安、成都、重庆、
天津、深圳、海南等地。现有从业人员17万余名。主要从事运载火箭、各类卫
星、载人飞船、货运飞船、深空探测器、空间站等宇航产品,以及战略导弹、
战术导弹、无人系统等武器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试验和发射服务,同
时,依托航天核心技术与资源,积极培育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质生产力,
大力发展氢能、高端装备、节能环保、先进材料、新一代信息等航天技术应用
及服务产业。截至2025年12月31日,航天科技集团总资产6,466.55亿元,净资产
此,航天科技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航天投资是航天产业投资与资本运作专业化平台,紧密围绕航天科技集团
主责主业,重点开展产业孵化、资源整合、战略并购、投资融资等业务。根据
航天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总资产285.81亿元,净资产274.84亿元,营业收入
  此外,航天投资曾参与中电科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818.SH)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和航天科技集团、航天投资签署的《产业合作备忘录》,发行
人和航天科技集团、航天投资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斗导航、高分遥感等国家重大专项任务,涉及卫星、火箭、飞船等复杂系统的
研制、生产与测试,是发行人重要客户。发行人与航天科技集团致力于建立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加
强发行人产品在航天科技集团的推广运用,支持国家重大专项任务及关键产业
链领域高端仪器供应链安全建设。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验证机会,双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航天科技集团的新产品、新应用需求与
发行人的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进一步拓展双方的产
品合作深度和广度。
台资源,共同提升双方的技术创新水平。未来双方适时开展设计、研发、生产
合作,共同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造成本。双方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
制,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
人才。
运作等方面的专业经验与资源优势,为发行人未来的产业发展、并购整合、再
融资等提供咨询、引荐等支持,协助其优化资本结构,实现产业与资本的良性
互动。
  综上,航天投资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航天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航天投资出具的确认函,航天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航天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航天投资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航天
投资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
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航天投资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航天投资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航天投资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五)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91110000095357036N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史艳晓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4-03-18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院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818室
营业期限     2014-03-18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投资;经济信息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
         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
         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经营范围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
         经营活动。)
     根据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
查,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中兵投资的
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兵投资唯一股东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
资委。因此,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兵投资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
委为中兵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兵投资提供的资料,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
工业集团”)为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的骨干央企,是各大军工集团中唯一一家
面向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信息支援部队以及武警公安提供武器装备和
技术保障服务的企业集团,除了为陆军提供坦克装甲车辆、远程压制、防空反
导等主战装备之外,还向各军兵种提供智能化弹药、光电信息、毁伤技术等战
略性、基础性产品。同时,兵器工业集团积极推进军工技术民用化、产业化,
集中力量打造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设备、铁路产品、石油化工、特种化
工、民爆、光电信息、北斗产业、智能制造、应急产业等先进制造业板块和贸
易流通、工程技术管理、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板块;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一
带一路”倡议,着力推动我国装备“走出去”和国际产能合作,大力发展军
贸、战略资源开发、国际工程承包、产品出口及技术引进等国际化经营业务。
   兵器工业集团现有90余家子集团和直管单位,主要分布在北京、陕西、内
蒙古、河南等30个省、市、自治区,在全球70余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100余家境
外 分 子 公 司 和 代 表 处 。 截 至 2025 年 末 , 兵 器 工 业 集 团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母 净 资 产 17,213,541.20 万 元 。 2026 年 1-3 月 , 兵 器 工 业 集 团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净资产17,673,197.00万元。因此,兵器工业集团为大型企业。
   中兵投资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是兵器工业集团的全资子公
司,业务包括资本运作、股权投资、金融服务三大平台。主要围绕集团产业链
开展资本运营、股权投资、金融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下设中兵股权、中兵
财富、中兵顺景、中兵租赁等多个平台。截至2025年末,中兵投资资产总额
   因此,兵器工业集团为大型企业,中兵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中兵投资曾参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050.SZ)、陕
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1517.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战
略配售;此外参与过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352.SH)、成都华微电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688709.SH ) 、 上 海 友 升 铝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3418.SH)、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0158.BJ)、有研金属复
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688811.SH)、天海汽车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01365.SZ)、江苏展芯半导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01707.SZ)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之战略配售。
   根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发行人已
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兵器工业集团与电科集团已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双方在各领域各方面不断
深化合作。长期以来,电科思仪与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多家单位在电子测量、光
电测量等领域开展联合研发、产品供应合作,主要覆盖射频电磁环境模拟、微
波测试测量等方面。中兵投资作为兵器工业集团全资二级子公司,是北方导
航、光电股份、中兵红箭、爱生集团等多家装备龙头企业的重要股东,同时与
兵器工业集团下属多家科研生产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本次合作期间,中兵
投资将依托兵器工业集团产业布局优势,积极促进电科思仪与兵器工业集团下
属单位持续扩大测量测试相关领域应用合作,在依法合规、市场化采购前提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力争推动电科思仪未来三年在兵器工业领域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年;同时电科思仪将积极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为兵器工业领域有关单位提供高
质量产品与服务,满足有关单位测试能力建设需求。
  为进一步推动兵器工业领域电子测量测试国产化进程,中兵投资推动与电
科思仪建立协同机制,牵引电科思仪形成满足或优于原产品性能指标的国产替
代方案,并定期汇总国产化合作的进展情况和需求。中兵投资将积极协助电科
思仪与兵器工业集团有关部门、下属科研及生产单位对接,通过常态化高层互
访、专业技术交流会、产品展示会、开展联合创新攻关等多种方式,加速实现
该领域国产化进口替代。
  综上,中兵投资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中兵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中兵投资出具的确认函,中兵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兵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中兵投资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兵
投资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
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中兵投资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兵投资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兵投资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六)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统 一 社 会 信
企业名称                            911100007109287788
         司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肖勇
注册资本     3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1-08-28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院3号科研办公楼6层
营业期限     2001-08-28至无固定期限
         实业投资;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经营范围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南方资产系依
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南方资产的
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
的股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控
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根据南方资产提供的资料,南方资产是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兵装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兵装集团成立于1999年6月29日,当前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5.65亿元,系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国兵
装集团连续多年跻身世界500强,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兵装集团资产总额
为1,664.56亿元,净资产730.5亿元,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24.7亿元,净利润
  南方资产成立于2001年8月28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亿元,系中国兵装集
团全资子公司。因此,南方资产属于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南方资产作为
中国兵装集团的产业投资平台和资本运营平台,配合中国兵装集团发展战略的
需要进行战略投资。近年来,南方资产围绕中国兵装集团现有产业转型升级和
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目标,充分发挥国有控股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等方面
的重要导向作用,已在汽车、汽车零部件、新材料、输变电、光电、医药、金
融等领域拥有参控股企业四十多家,产业布局成效显著。截至2025年12月31
日,南方资产总资产228.99亿元,净资产140.61亿元。2025年全年,南方资产实
现营业收入2.48亿元,净利润9.35亿元。
  因此,中国兵装集团为大型企业,南方资产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参与了三瑞智能(301696.SZ)、
至信股份(603352.SH)、双欣环保(001369.SZ)、摩尔线程(688795.SH)、
中国铀业(001280.SZ)、大明电子(603376.SH)、联合动力(301656.SZ)、
广东建科(301632.SZ)、毓恬冠佳(301173.SZ)、壹连科技(301631.SZ)、
中船特气(688146.SH)、上大股份(301522.SZ)、国科天成(301571.SZ)、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货航(001391.SZ)、成都华微(688709.SH)、天有为(603202.SH)等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战略配售。
  根据南方资产、中国兵装集团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
合作主要内容如下:
平台和资本运营平台。南方资产将努力推动中国兵装集团及所属单位与电科思
仪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南方资产将与电科
思仪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展电子测量仪器、电子测量系统产品在中国兵装集团供
应链中的应用及所占份额,力争未来三年从发行人采购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
子测量系统等不低于5000万元/年。发行人将努力协调内部资源,为中国兵装集
团及所属单位提供优质产品。
干单位,也是国家级轻武器专业研究所。南方资产将努力协调以兵器装备研究
所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兵装集团所属单位,与发行人达成产业互信,就电子测量
仪器产品、电子测量系统等方面进行业务需求探讨,深入合作。
生态,持续打造军品投资生态圈、汽车及战略新兴产业生态圈,在传统优势军
工及数字化军工、智能通信、无人装备、先进材料、先进半导体、汽车智能网
联、光电信息等产业战略投资布局行业领先企业,战略持股长安汽车、建设工
业、中光学、华强科技、五八智能、羚控科技等企业。南方资产将依托作为股
东的影响力和产业协同基础,积极推动所持股企业与发行人围绕电子测量仪
器、电子测量系统的通信、工业电子、国防等领域的应用对接,实现从集团内
场景导入到外部战略客户拓展的多层次赋能,进一步拓展双方的产品合作深度
和广度。
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积累以及全面的专业能力。南方资产将发挥专业化、市场化
和体系化优势,充分调动自身在金融领域的深厚积累以及在资本运作领域的专
业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资本运作支持。同时,南方资产也将依托自身在电子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量仪器产品上下游产业链多年的投资积累,为发行人提供优质的金融伙伴资
源、产业合作资源以及行业伙伴资源。
  综上,南方资产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南方资产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南方资产出具的确认函,南方资产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南方资产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南方资产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南方
资产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
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南方资产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南方资产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
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南方资产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青 岛 城 金 新 兴 产 业 投 资 基 金统 一 社 会 信
企业名称                                       91370213MAK4542918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用代码
                                执 行 事 务 合 伙青 岛 城 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有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人          限公司(委派代表:刘家良)
出资额      49,7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5-12-22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铜川路216号1号楼联合大厦12B06-35
营业期限     2025-12-22日至无固定期限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经营范围     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城金产业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手续,基金编号为
SBQQ03,备案日期为2026年2月25日;城金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青岛城投私
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P1033168。
     经核查城金产业基金的营业执照及现行有效的合伙协议,城金产业基金不
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
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本
所律师认为,城金产业基金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资料,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城投集团”)控制的下属企业。收益权方
面,青岛城投集团通过其全资控股子公司青岛城投城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全
资控股孙公司青岛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私募”)合计
持有城金产业基金60.18%的基金份额;控制权方面,城投私募为城金产业基金
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因此,青岛城投集团为城金产
业基金的间接控股股东。城金产业基金是青岛城投集团的下属企业。
     此外,青岛城投集团系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全资子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城金产业基金的实际控制人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城金产业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资料,青岛城投集团成立于2008年,是青岛市首
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青岛城投集团下辖城市更新、交通发展、
新能源、国际发展、金融控股、创业投资、产城、产业园、商业资产、地产投
资、官路水库、青岛航空、数字科技等十三个直属公司,控股青岛双星
(000599.SZ)、青岛控股(0499.HK)、锦湖轮胎(073240.KS)三家上市公
司,持有青岛机场、青岛港、青岛农商行等国有企业国有股权。青岛城投集团
坚持匹配政府战略、服务民生需求,有力保障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通用航
空等重大链主项目落地投产,加快布局集成电路产业集群、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等专业化园区。
  截至2025年末,青岛城投集团的总资产为4,432亿元、净资产为1,429亿元,
规模排名前列的城投公司,拥有国内AAA和国际BBB+(惠誉)、A+(联合国
际)信用评级。
  因此,青岛城投集团为大型企业,城金产业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外,城金产业基金曾参与展芯股份(301707.SZ)的战略配售。
  根据青岛城投集团与发行人已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主要
内容如下:
营与产融服务的主要平台,围绕集成电路产业投资、载体开发运营、平台赋能
等方向开展业务,重点聚焦产业链上下游优质项目投资、专业产业园区建设运
营、科创服务平台搭建等工作,助力青岛市集成电路产业集群式发展,为青岛
市“10+1”创新型产业体系建设提供坚实支撑。青岛城投集团及关联单位将与
发行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共同努
力,进一步扩展微波及光通信电子测试测量仪器等产品和测试系统在青岛城投
集团及关联单位中所占份额。发行人将努力协调内部资源,继续为青岛城投集
团及相关单位提供优质产品。
验证机会,双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青岛城投集团及关联单位的新产品、新
应用需求与发行人的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进一步拓
展双方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
台资源,共同提升双方的技术创新水平。青岛城投集团及关联单位在半导体、
集成电路、智能算力、光通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行业有多年深耕的经验及技术
积累。发行人则依托于在包括微波及光通信在内的电子测试测量仪器等产品研
发生产中所积累的丰富经验,未来双方适时开展设计、研发、生产合作,共同
提升产品质量,降低生产制造成本。双方将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共同围绕半
导体、电子信息、光通信等相关技术领域开展研发合作,并将各自的最新技
术、最新产品优先推荐和推广于对方应用。双方也将建立互通的人才合作机
制,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议与培训,在人才发展战略方面协同共进,合作培养
人才。
专项方面提供产业应用场景、项目测试迭代等方面的服务和支持。青岛城投集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团及关联单位将协调青岛市相关部门,配合发行人申报国家科技部重点专项、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研制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提高发行人行业地位和影响
力。青岛城投集团及下属成员单位将协助发行人在重大科研项目申请政策补
贴、专项经费等经济支持。
  综上,城金产业基金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的规定,城金产业基金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
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出具的确认函,城金产业基金为青岛城投集团控制的下
属企业。青岛城投集团通过全资控股孙公司青岛城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投
资了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航空产业基金”),持有航空产业基金比例为19.8%。航空产业基金为发行
人的直接股东,持股比例为3.79%。因此,青岛城投集团间接持有发行人0.75%
的股份,与发行人不构成关联关系。
  除上述情况外,城金产业基金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
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城金产业基金提供的截至2026年5月的财务数据,城金产业基金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城金产
业基金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
该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城金产业基金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
本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城金产业基金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
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
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城金产业基金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八)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106MA002JNW8H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柯珂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5-12-16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恩菲科技大厦B座5层
营业期限    2015-12-16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
        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
        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经营范围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
        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国新投资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国新投资的
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新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100%持股子公司,中国国
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为国新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国新投资提供的资料,国新投资是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国新”)专司股权运作的全资子公司。
  中国国新成立于2010年12月22日,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之一,
年12月正式由试点转入持续深化改革阶段。改革试点以来,中国国新聚焦运营
公司功能定位,深刻把握运营规律,不断完善运营模式,探索打造“7+3+1”
业务格局。截至2025年底,公司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元;全年利润总额连续五
年保持在200亿元以上,属于大型企业。
  国新投资作为中国国新确定的专业化、市场化股权运作平台,发挥长期战
略资本作用,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枢纽功能,通过持续开展央企上市公司股份
的专业化运作,加快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和布局优化,助力推动国有资本“三
个集中”;参与央企资本运营,优化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增强企业核心功能和
提高核心竞争力,助力央企做好价值管理;在支持央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同
时,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保值增值。国新投资正按照相关要求,积极推动
非上市企业证券化步伐,发挥战略投资者作用,积极协助中央企业首次公开募
股(IPO)及再融资等资本运作;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务院、国务院
国资委等中央部委对国新投资职能定位与所投资行业的要求。截至2025年底,
国新投资注册资本1亿元、总资产1,101亿元、净利润29.80亿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因此,国新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国新投资曾参与中国铀业股份有限公司(001280.SZ)、中国广核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003816.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之战略配
售 , 中 国 移 动 有 限 公 司 ( 600941.SH ) 、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有 限 公 司
(600938.SH)、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601728.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上交所主板上市之战略配售,以及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688981.SH)、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688475.SH)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等。
   根据发行人与中国国新、国新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
主要内容如下:
导体等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将积极协助电科思仪与相关中央企
业,通过长期协议、联合攻关等多种方式,围绕电子测量仪器行业开展上下游
业务合作和资源整合,具体合作包括并不限于:推动电信运营商与电科思仪建
立长期稳定、高效协同的供应关系,助力电科思仪扩大市场份额,提升经营效
益,同时进一步加深在微波/毫米波测量仪器、光电测量仪器、通信测量仪器等
深入合作,加速高端产品研发;推动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等领域中央企业与电
科思仪加强电子测量仪器研发、生产与应用合作,在电子元器件、测试系统集
成等方面进行协同开发,共享技术研发、场景应用成果,拓宽产品应用场景,
持续优化电子测量仪器产品布局结构,拓展新域新质测试,提升核心产品市场
竞争力。
源、搭建产学研合作基础,将积极协助电科思仪与科研院所、科技领先企业建
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通道,通过科研资源整合链接、关键技术重点突破、
研发资源与成果共享等方式,推动科研力量、产业需求精准对接,助力电子测
量仪器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切实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探索通过股权投资、
基金支持等方式提供资金保障,共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丰富的股权运作经验,将根据电科思仪的战略定位和业务需求,立足资本市
场,通过专业化、市场化股权运作方式,将资金资源优先支持公司提升电子测
量仪器核心产品研发和市场拓展能力,助力公司强化内涵式生长与外延式拓
展,开展深度合作,特别是通过联合并购相关细分领域优质企业,在标的遴
选、交易结构设计、交易对价谈判及价值提升全环节,为公司提供智力支撑和
产业、资本双向赋能,补齐产品短板、延伸产业链条,助力电科思仪整合行业
资源、扩大产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
支撑“三个作用”。
低空经济、卫星互联网等领域投资经历丰富,结合国新投资在相关领域的行业
研究与投资经验,能够在市场战略、资本运作、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投后赋
能。投后赋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支持电科思仪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体制机
制,释放企业经营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在资本运作方案制定和
实施、开展机构投资者交流和央企控股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供建议和
支持,支持电科思仪优化股权结构,协同增进公司的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
  综上,国新投资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国新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国新投资出具的确认函,国新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国新投资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国新投资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国新
投资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
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国新投资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国新投资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
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国新投资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九)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9111000071783888XG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靳彦彬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4月18日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30号院2号楼7层
营业期限     2014年4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经营范围     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战略配售资格确认函等资料并
经核查,电科投资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资料,电科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持有中电科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为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中国电科100%的股权,因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为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电科投资提供的资料,中国电科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
业,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国电科
拥有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网络安
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目前,中国电科拥有包括47家国家级研究院所、
心和创新中心,并持续多年入选《财富》世界500强。因此,中国电科为国有大
型企业。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创立于2014年,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80亿
元,资产规模超过200亿元,是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中国电科战略投资的核
心支撑单位。因此,电科投资为国有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此外,电科投资近年来已经参与了中国移动(600941.SH)、中国电信
(601728.SH)、中巨芯(688549.SH)、高凌信息(688175.SH)、中汽股份
(301215.SZ)、艾罗能源(688717.SH)、华强科技(688151.SH)、雷电微力
(301050.SZ)、西安奕材(688783.SH)、中国铀业(001280.SZ)、恒运昌
(688785.SH)、展芯股份(301707.SZ)等上市公司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和电科投资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和电科投资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要合作内容如下:
  发行人长期专注于电子测量仪器的研发与产业化,其微波/毫米波测试、光
电测量、通信网络测试等产品已在国内通信设备制造、半导体检测、国防电子
等重要领域形成规模化应用,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电科投资将发挥自
身在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的资源积累,帮助发行人对接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合作
方,围绕电子测量仪器主业打通从核心元器件供应到高端客户场景落地的协作
链条,加速公司产品在航空航天、高端装备等战略性领域的渗透。双方将建立
市场需求与研发制造的高效衔接通道,协力推进定制化仪器开发、自动化测试
系统集成、关键器件适配验证等工作,持续拓宽产品应用边界,推动优势产品
的性能升级与品类延伸,进一步夯实发行人在国内高端电子测量仪器市场的竞
争地位。
  电科投资已与众多科研院所、高校及产业链龙头企业建立了常态化的协作
关系,形成覆盖前沿技术研发到产业应用落地的资源对接体系。电科投资将为
发行人链接外部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各方的深度合作,通过联合技术攻关、
研发能力互补、创新成果共享等方式,助力发行人突破高端电子测量仪器领域
的核心技术瓶颈,加快前沿测试技术在真实产业场景中的验证和推广应用,持
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建设技术创新生态。
  电科投资将持续为发行人提供投后赋能支持,协助公司完善企业治理,提
升经营管理效能;依托资本市场专业能力,在公司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机
构资源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撑;协助公司增进与资本市场的有效沟通,提升机构
投资者认知度与市场影响力,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得到合理反映,支持发行人长
期稳健发展。
  电科投资作为中国电科的资本运作和战略投资平台,在资本市场运作、产
业资源整合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操经验,具备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全周期资本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务的能力。电科投资将紧扣发行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依托专业化资本运作方
式,为公司核心技术攻关、市场渠道铺设、股权结构优化等经营发展关键节点
提供资源支持。同时,电科投资将积极围绕电子测量仪器产业生态进行资源对
接,协助发行人对接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合作伙伴,助力发行人通过资本运作
补齐关键环节能力,持续扩大业务版图和综合竞争力。
   综上,电科投资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规定,电科投资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电科投资出具的确认函,电科投资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如下:电科
投资系发行人股东,本次发行前,电科投资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8.72%;
电科投资系产业投资基金股东,持有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比例为9.80%,产业投资
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2.46%,电科投资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中国电科持有电科投资100%的股权,为电科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电科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中国电科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比
例为50.54%。电科投资与发行人均为中国电科控制的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电
科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除上述情
况外,电科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
他关联关系。
   (1)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履行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情况以及市场情
况,制定、实施和适当调整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根据该授权,发行人于2026年7月6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主要股东拟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意电科投资参与发行人本次战略配售。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履行发行
人内部决策程序。
    电科投资已于2026年7月13日召开董事会2026年第七次会议,通过了认购电
科思仪IPO战略配售股份的相关议案,同意认购电科思仪战略配售股份。
    根据电科投资出具的承诺,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内部独立决策,
决策流程符合内控制度的规定,系基于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不存在利用
原股东的地位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谋求博取短期收益,不存在任何直
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情形。
    (2)发行人原股东对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及拟认购金额无异议
    发行人已向发行人其他现有股东(除中国电科、四十一所和电科投资外)
确认电科投资参与战略配售相关事宜,根据发行人其他现有股东(除中国电
科、四十一所和电科投资外)出具的《确认函》,其知悉并了解电科投资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及其拟认购金额的相关情况,对此没有异议。
    (3)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中国电科直接持有发行人41,741.66万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54%。此外,四十一所和电科投资系中国电科控制或管
理的关联方,中国电科合计控制公司57,204.65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总 股本为 82,583.45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为
次发行后,不考虑电科投资获配战略配售的部分,中国电科控制发行人股份比
例约为61.65%,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4)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会导致出现发行人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情
形
    本次发行后,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包括中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电科、四十一所和电科投资;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为蚌埠思仪发展企业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与蚌埠思仪创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考虑电科投资
获配战略配售的部分,上述股东共计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总股本70.39%的股
份。
  据测算,本次发行后,不考虑电科投资获配战略配售的部分,发行人社会
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不低于29.61%。即便考虑电科投资获配战
略配售的部分,仍可保证发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13.1条第(二十六)项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因此不存在参与战略
配售后,发行人不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形。
  (5)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与审核阶段及后续上市阶段承诺存
在冲突的情形
  根据电科投资的说明,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承诺内容与发行人审
核阶段电科投资、中国电科已签署的各项承诺均不存在冲突,与后续上市阶段
中电科投资、中国电科拟签署的各项承诺亦不存在冲突,符合《招股说明书》
等公开文件的相关承诺。
  根据电科投资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2026年1-3月财务报表,电科投资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电科投
资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符
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
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主
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电科投资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限售期届满后,电科投资获得本次战略配
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电
科投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不会通过任
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配的股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有必要性
  一是增强国有资本主导地位。电子测量仪器产业是支撑国家信息化建设和高
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产业,在保障国防安全和推动科技自立自强
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鉴于发行人所处领域的高度战略性,为确保发行
人股权架构中国有资本保持绝对影响力,在战略配售环节,发行人优先遴选电科
投资等国有背景的战略投资者。其中,电科投资与发行人同受中国电科实际控
制,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中国电科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确保
企业发展始终服务于国家利益。
  二是践行国家战略与中国电科发展要求。发行人肩负着突破高端电子测量仪
器“卡脖子”技术、实现国产替代的国家使命,电科投资通过战略配售方式支持
其发展壮大,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自立自强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增强中国电
科在电子测量领域控制力的重要抓手。
  三是推进产业与资本深度融合发展。发行人与电科投资已建立战略合作关
系,双方在技术研发、产业链整合、市场拓展、资本运作等维度形成全方位协同
布局。电科投资本次参与战略配售将加速双方合作事项落地见效,促进产业资源
与资本的高效对接,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态势,助力发行人进一步巩
固在国内电子测量仪器行业的领军地位,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国防现代化及电
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四是发挥专业化战略投资平台功能。作为中国电科的战略投资平台,电科投
资始终将服务集团主责主业作为根本宗旨。通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电科投资将
紧扣发行人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依托专业化资本运作方式,为公司核心技术攻
关、市场渠道铺设等经营发展关键节点提供资源支持,为中国电科仪器仪表板块
的资源整合与资本运作提供全链条支持,推动中国电科电子测量仪器产业做强做
优做大。
  (2)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有充分性
  一是战略投资者资质完备。电科投资系大型央企中国电科的全资子公司,并
将通过与发行人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属于监管规则所界定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业”类别的战略投资者,满足法律法规对战略投资者的认定条件。
  二是具备持续提供战略赋能的专业能力。电科投资在战略投资与资本运作领
域积淀深厚,拥有专业化的投资团队与丰富的项目经验,能够为发行人的长远发
展提供产业并购、再融资、资本运作等综合性金融服务,有力支撑发行人战略目
标的达成与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是投资决策基于独立的商业判断,具备投资价值逻辑。本次投资是电科投
资基于对电子测量仪器行业国产替代加速趋势、发行人核心技术壁垒及行业龙头
地位的深入研判,结合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长期向好发展前景所做出的投资决策。
该决策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是对发行人内在价值的独立、客观评估,符合电科
投资一贯秉持的投资理念与标准。
  (3)电科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有利于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
  一是通过长期锁定承诺传递发展信心。电科投资作为发行人关联方,以自有
资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并承诺36个月锁定期,充分彰显了控股股东中国电科对发
行人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构建了与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风险共担、利益
共享的良性机制,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振中小投资者持股信心。
  二是通过专业能力驱动企业价值提升。电科投资将充分发挥其在资本市场、
产业整合等领域的资源优势,为发行人提供多元化金融支持与战略协同服务,助
力发行人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企业价值持续增长,使全体股东共享发展红利。
  三是通过优化股权结构维护市值稳定。电科投资践行国有长期资本、耐心资
本的投资理念,对发行人进行战略投资有助于发行人形成更加均衡、稳定的股东
结构,为上市初期股价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有效降低市场波动对中小投资者
的冲击,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电科投资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
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电科投资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十)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
企业名称     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11100007109225442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     奚正平
注册资本     2,00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1998年1月22日
住所       河北省雄安新区启动区中国诚通总部
营业期限     1998年1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资产经营管理;受托管理;兼并收购;投资管理及咨询;物流服务;进出口业
         务;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黑色金
         属矿产品、有色金属材料及矿产品、焦炭、建材、天然橡胶、木材、水泥、汽
经营范围     车的销售;五金交化、纺织品、服装、日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的销售;林浆纸
         生产、开发及利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国诚通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国诚通系依法
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国诚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诚通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中国诚通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中国诚通提供的资料,中国诚通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是
国资委首批建设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首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企业和中央
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单位。2016年2月成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试点以来,
集团净资产增长6.5倍,净利润增长9.3倍,连续三年进入国资委党建考核和经营
业绩考核“双A”行列,并于2022年12月由试点转入持续深化改革阶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国诚通成立于1992年,由原国家物资部直属物资流通企业合并组建而
成,担负国家重要生产资料指令性计划的收购、调拨、仓储、配送任务,在国
民经济中发挥了“流通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2005年,国资委确定中国
诚通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探索中央企业非主业及不良资产市场化、专业
化运作和处置的路径。到2016年,集团共完成6户一级中央企业、14户二级中央
企业及182户系统内企业重组整合,涉及法人单位800多个,资产债务近千亿
元,分流安置职工8.8万人。
  作为中央企业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中国诚通聚焦“推动改革完善国有资本
授权经营体制,提升国有资本配置运营效率”新使命,立足“国有资本流动重
组、布局调整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新定位,锚定“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国
资央企”主方向,构建了基金投资、股权管理、资产管理、金融服务及战略性
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的“4+1”平台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是中国诚通的
重要任务之一,中国诚通所管理的国调基金、混改基金等在集成电路、国防军
工、高端制造、仪器仪表等领域布局诸多龙头企业,可与发行人形成产业协
同。因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中央部委对中国诚通职能定位与所投资行业的要求。
  在“4+1”业务中,基金投资板块规模超6,500亿元,以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
整基金、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两只国家级基金为主,包括债转股
基金等专项基金共同组成,着力推动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股权管理
板块管理规模2,000亿元,参与央企重组整合和股权多元化改革,成为5家一级
央企的主要股东,通过公司治理发挥积极股东作用,专业运作上市公司股权,
服务央企上市公司价值提升;资产管理板块打造“资产经营升级版”,托管中
国铁物并化解其债务危机、重组成立中国物流集团,牵头处置央企海工装备资
产、海外油气资产,承接央企“两非”资产,接收党政机关培训疗养机构转型
健康养老产业;金融服务板块持续完善,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理
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企业功能,开展具有运营公司特色的金融服务;
立足集团资源禀赋,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中国纸业、力神电池等所
出资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行业“链长”和“旗帜”。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诚通总资产6,296亿元,2025年度营业收入4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亿元,利润总额150亿元,净利润105亿元。因此,中国诚通为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
行人和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合,助力发行人与相关央企集团及其下属企业进行业务合作与交流,支持发行
人电子测量仪器业务领域的扩展与延伸,优化完善产业链布局,进一步推动发
行人在电子测量仪器领域的长期发展。
资、并购重组等方面为发行人投后赋能,投后赋能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发挥积
极股东作用支持发行人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发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优
势,在资本运作方案制定和实施、市场投资者合作交流、产业及资产资源整合
等方面提供建议和支持。
服务国家战略,将有助于进一步支持发行人面向国家战略需求,不断研发电子
测量仪器关键技术,推动发行人以及我国电子测量仪器行业技术及产品服务升
级,有利于发行人战略创新可持续发展。
资,助力发行人做好市值管理,支持电科思仪优化股权结构,有效稳固股价走
势、平抑市场波动,提升投资者信心,稳定资本市场对公司的预期,护航发行
人上市后稳健经营与价值稳步提升。
  因此,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
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规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
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中国诚通出具的确认函,中国诚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行
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诚通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中国诚通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国
诚通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
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中国诚通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中国诚通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战
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国诚通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十一)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统 一 社 会 信
企业名称                            91110108599642586E
         团有限公司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于志伟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07-06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9号鑫泰大厦三层
营业期限     至2070-03-29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1、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
         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
         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
         活动。)
     根据海国投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海国投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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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海国投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海国投集
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为100%。
  因此,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海国投集团提供的资料,海国投集团成立于1992年,是海淀区国资委
旗下规模最大的一级监管企业,定位于海淀区投资平台,开展区内重点项目建
设、收并购业务及基金投资。集团注册资本100亿元、资产总额逾2000亿元,所
属企业百余家、职工人数超万人、主体信用评级AAA。
  海国投集团产业辐射五大核心板块,具体如下:
  城市服务板块主要承担政府功能性任务,旗下城市更新公司在产业方面,
以海新域、海国管、龙徽国际、海科建为主要业务承载主体,覆盖海淀区办公
楼宇、产业园区、工业厂房等多业态产业空间;商业及生活配套方面,以海新
域为主体,目前已落地人才公寓配套、文旅休闲、酒店、物流、农贸市场,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及其他产业园区内配套底商项目;公共空间及基础设施方面,以大街建、绿隔
开发、鑫泰置业、香山双新为主体,涵盖道路建设、酒店会展、棚户区改造、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一级土地开发等城市基础业务。稻发公司及其核心经营主
体稻香湖景酒店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涵盖会议展览、住宿餐饮、游园度假等服
务,全力打造文商旅融合发展的新型休闲旅游度假区。物业公司负责鑫泰大厦
和馨雅大厦等物业管理工作,持续做好区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各项会议服务保
障工作;
  金融投资板块围绕海淀作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战略定位,海国投
集团聚焦海淀“1+X+1”现代化产业体系,以股权投资为核心抓手打造“基金+直
投”双轮驱动模式,以国有资本为引导撬动社会资本放大投资效应,在推动科技
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同时,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旗下中技集团作为向科技
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综合服务的运营管理平台,提供融资担保、商业保
理、科技信贷、商业贸易、知识产权大数据分析等服务,打造覆盖企业全生命
周期的科技金融一体化服务体系;
  低碳环保板块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壮大能源环保等战略先导产
业,旗下海新创投以内蒙古、黑龙江等京外地区的项目运营为主,业务涵盖煤
化工等领域;
  文化教育板块依托海淀区教育资源优势,多措并举打造海淀教育金名片,
旗下教育公司围绕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打造完整教育链条,K12国际教育
以凯文教育为主体,依托海淀凯文、朝阳凯文两所自建学校开展全日制国际化
教育及素质培训;职业教育以凯文教育、华职教育为主体,开展产业学院、党
政培训及科技创新人才培训等业务;教育科技由智启凯文教育、华职教育为主
体,提供智能教育解决方案,开展产教融合研究等业务;学前教育以海国幼
教、海融慧泽为主体,目前海国幼教下辖6所公立幼儿园,海融慧泽下辖1个公
立托育中心和4所公立幼儿园。海创元专注于人工智能科技教育领域,为K12基
础教育阶段的学校提供专业化、体系化、前沿化的人工智能课程综合解决方
案;
  供应链管理板块充分发挥国企资源与渠道优势,深耕大宗商品贸易,旗下
海鑫恒泰主营业务为农产品、能源化工产品等大宗商品贸易。
  截至2025年末,海国投集团总资产2,252.86亿元、净资产490.37亿元;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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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27.48亿元、净利润2.99亿元。因此,海国投集团为大型企
业。
  此外,根据海国投集团出具的确认函,截至该确认函出具日,海国投集团
系首次参与A股战略配售,未曾参加其他A股项目的战略配售事宜。
  根据发行人和海国投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和海国投集
团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双方探索电科思仪及其北京分公司科技创新平台合作,聚焦卫星互联网测
试、6G测试、半导体测试、航空电子测试、人工智能、量子测试等电科思仪核
心领域,完善科研攻关、成果转化、产业赋能等核心功能体系。依托平台认定
资质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条件,深度对接海淀区针对科创平台、高新技术企业
专项出台的系列扶持政策,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结合海淀区财税、产业资金扶
持政策,推动思仪科技北京分公司加速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平台。乙
方协同统筹办公及科研载体资源,优先遴选海淀区属国资、乙方自有产业园区
作为落地承载载体,充分发挥乙方对接海淀区政府及国资体系渠道优势,专项
争取园区办公科研场地优惠政策,对接科创平台物理空间落地、科研研发及经
营办公需求,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托区域产业扶持配套政策,为甲方属地
分支机构争取优质办公及科研经营载体支持,助力企业优化经营场地布局、降
低实体运营成本,共享区位发展配套优势,营造良好产业发展营商环境。以政
策赋能、载体赋能助力企业扎根海淀、做大做强。
  双方依托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契机,深化仪器集成研制、软件开发、算法设
计、面向行业测试解决方案开发等方向的高层次人才培养与高端人才引进全方
位合作。联合搭建产学研用人才共育体系,围绕通信测试技术、电磁仿真测
试、集成电路测试等产业前沿技术、科研攻关课题开展联合培养、实习实训、
课题共建等合作;协同引进通信测试、光电测试、人工智能等领域行业领军人
才、高端技术人才及青年创新人才,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共享海淀区人才落
户、住房补贴、子女教育、科研经费等专项人才政策资源。共建人才交流互派
机制,常态化开展技术骨干学术交流与业务研修,完善人才激励与成长发展通
道,集聚高素质创新人才队伍,为平台高端仪器科研创新、技术迭代与产业高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双方聚焦卫星互联网测试、6G测试、半导体测试等核心赛道,共同生态共
建合作。围绕优质科创项目开展联合投资与资本运作,依托乙方产业投资能力
与甲方电子测试测量技术生态优势,挖掘并培育高端仪器、面向行业测试解决
方案高潜力产业项目;通过资本联动与产业赋能,构建电子测试测量产业投资
生态,促成北京优质高校和电科思仪的战略合作,推动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落
地,实现资本价值与电子测试测量产业发展的双向赋能。
  综上,海国投集团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规定,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的资格,
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海国投集团出具的确认函,海国投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与发
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海国投集团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海国投集团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
海国投集团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
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
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
者以该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海国投集团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海国投集团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海国投集团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十二)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统 一 社 会 信
企业名称                           91110000MA0079WM3N
        公司           用代码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卓宇云
注册资本    738,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07-29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2号
营业期限    2016-07-29至无固定期限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
        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
经营范围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中核资本系依
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于公开信息渠道检索,中核资本的
股权结构如下: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集团”)持有中国核工业集团资
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核资本”)100%股权,为中核资本控股股东、实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际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国务院国资委”)持有
中核集团100%股权,为中核资本的最终实际控制人。
  因此,中核集团为中核资本的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中核资本的实际
控制人。
  根据中核资本提供的资料,中核集团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
干企业,是国家核科技工业主体,是推进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建设、核技术
应用的国家队和主力军,拥有完整的核科技工业体系,肩负着推动国防建设和
经济社会发展的双重使命。中核集团资产规模超1.7万亿元,员工总数17万人。
因此,中核集团为国有大型企业。
  中核资本是中核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定位于中核集团资本投资运营平台,肩
负着为核工业提供产业金融和科技创新服务的双重使命,中核资本主业涵盖投资
并购、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险经纪、商业保理、碳资产管理、金融咨询等金
融和投资产业,致力于为核工业全产业链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提供资本投资运
营一体化金融解决方案,打造引领核工业创新发展的特色金融服务及专业化资本
运营平台。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中核资本总资产507.10亿元,净资产139.44亿元;
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此外,
中核资本曾参与中国铀业(001280.SZ)、电科蓝天(688818.SH)、超纯应材
(301717.SZ)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行人与中核集团、中核资本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合作
主要内容如下:
  各方结合各自核心技术与平台资源,协调相关单位定期开展技术交流与合
作,包括但不限于测试技术预研、未来装备测试验证、测试标准联合制定等方
向,共同提升技术创新水平。中核资本依托中核集团在核能开发利用、核工程
建设、核技术应用等领域的丰富项目经验,与电科思仪在电子测量仪器等领域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技术和经验相结合,提升核工业智能化及核心设备国产化水平。通过联合开
展行业调研,对可控核聚变、核技术应用等前沿问题开展研究。
  电科思仪依托在电子测量仪器等领域的技术领先地位,协同中核资本多元
化金融服务与资本运作专业能力,构建“产业-资本”双轮驱动的协同发展体
系。中核资本充分发挥在投资并购、证券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产业基金、保
险经纪、商业保理、碳资产管理、科技成果孵化转化等金融业务方面的专业化
优势,为电科思仪提供定制化、多元化的产融解决方案,未来积极参与电科思
仪再融资和所属企业增资引战等,推动其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助力其实现产
业项目投资落地。三方着力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资本链接通道,打造需求精准
匹配、供给动态响应的融合生态,全面提升电子装备及核工业全要素生产率。
为保障战略合作持续深化,各方同意建立常态化、高频次的高层互访与技术交
流机制。
  电科思仪基于电子测量仪器领域的技术优势和量产能力,结合中核资本金
融网络与风险管理能力,合力构建需求信息共享及合作进展沟通机制,推动合
作走深走实。依托中核集团庞大的产业生态,由中核资本作为产融协同纽带,
推动中核集团所属其他单位与电科思仪开展交流合作,促进三方业务的持续发
展与市场开拓,为电科思仪提供产业链资源赋能。信息沟通范围包括相关业务
领域的项目名称、需求主体、需求概述等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各方
就市场合作进展保持沟通,及时解决合作中遇到的困难。
  各方共同建立“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共育机制,破解产业高端人才瓶
颈。共建跨界研修平台,通过中核资本的资本市场专家与电科思仪技术骨干的
双向交流,促进金融工具与产业场景的深度耦合。协同实施“产业+金融”专项
人才计划,建立关键岗位人才储备池,以人才链升级驱动产业链价值跃迁,筑
牢科技强国建设的智力基石。
  综上,中核资本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关于“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的规定,中核资本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战略配售
的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一)项规定。
  根据中核资本出具的确认函,中核资本自2023年3月起持有主承销商股份
占0.25%。鉴于该等持股数量占主承销商总股本的比例极低,中核资本未向主承
销商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主承销商不具有控制权或重大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中核资本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主承销商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直接或间接的持
股情况;中核资本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兼职情况。
  综上,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核资本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
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中核资本2025年度审计报告及2026年1-3月的财务报表,中核资本的流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的认购资金上限。同时,根据中核
资本出具的承诺,其用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有资金,且
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其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受托参与或者以该
主体作为平台募资后参与的情况。
  中核资本承诺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限售期为十二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中核资本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
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中核资本参与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
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不涉及利益输送。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资金来源及必要程序
    (一)战略配售方案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数量如下: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0,206.9432万股,发行股份占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11.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
开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为 92,790.3932 万 股 。 本 次 发 行 初 始 战 略 配 售 发 行 数 量 为
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5.00%,即510.3472万股(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
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
售);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合计认购金额不超过66,000万元。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最终
战略配售数量将于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网下询价结果确定发
行价格后确定。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不会影响电科思仪股票上市后必要流动性。
    除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证裕投资跟投(如有)外,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
商)根据确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及认购金额如下:
序                                           限售期    承诺认购金额上
            认购主体                战投类型
号                                           (月)     限(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
                            具有战略合作关系
                            的大型企业或者其
                            下属企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限售期       承诺认购金额上
          认购主体         战投类型
号                             (月)        限(万元)
     青岛城金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
     中国核工业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
                 合计                 -      66,000.00
注1: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注2: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
约定的认购金额上限。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
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10,206.9432万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不超过
三十五名,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082.777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
的40.00%,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
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应当不超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
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
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40%”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拟认购的规模比
例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
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
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并实际持有本次配售证券。”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
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
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如发生上述跟投情况,证裕投资将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移投资、星网应用、航天投资、南方资产、中
兵投资、城金产业基金、中国诚通、国新投资、海国投集团、中核资本及电科
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
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
与网下发行,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中移投资、星网应用、航天投资、南方资产、中兵投
资、城金产业基金、中国诚通、国新投资、海国投集团、中核资本,其获配股
票限售期为12个月;电科投资获配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如发生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跟投情况,证裕投资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
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根据《关于优化融
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深证上〔2023〕957号)和
《关于暂停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获配股票的通知》(深证上
〔2024〕84号),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
配的股票。
  (二)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如有);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配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本次配售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配售证券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
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
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
外;
  (五)除《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
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订立了参与此次战略配售的战略配售协议,协
议约定了认购的金额;认购款项支付;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的权利和义
务;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五、与本次配售相关的承诺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证裕投资及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分别
出具承诺函,就包括但不限于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和是否存在
《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和承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六、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思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何佳玥
                                   张馨云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附件:战略配售对象部分机构股东出资结构图
一、四维高景卫星遥感有限公司
二、国创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
其中,国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国新国同(浙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五、国华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国华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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