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邮政编码(P.C.):518000 网址 https://www.huashanglawyer.com/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5 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圳市雷赛智
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考核管理办法》”),就公司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法律意见书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未持有雷赛智能的股份,与雷赛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
责的其他关系。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
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
宜的议案》。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核
查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
案》。
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5 年 5 月 19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29 日止,在公示期
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
何异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
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并于同日提交披露了《关于 2025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司<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
的议案》。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事项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
了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认
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向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 2025 年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之股票期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关于注
销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注销的相
关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一)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及《考核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鉴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存在
因考核未达标且即将离职等原因,致其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26,200 份股票期权
不予以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二)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
法律意见书
本次拟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126,200 份,占公司当前总股
本的 0.04%,涉及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
本次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
办理后最终完成。本次注销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和《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尚需根据《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关股票期权注销
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