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赛智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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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电话(Tel):0755-83025555 传真(Fax):0755-83025068 8302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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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雷赛智能”)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
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就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法律意见书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
未持有雷赛智能的股份,与雷赛智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所律师公正履行职
责的其他关系。
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和文件资料,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并就相关事宜作
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
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随其他材料一起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
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22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4 日止,在公示
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
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7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价
格、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
意的独立意见。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
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
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预
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共
计 1,616,750 份股票期权。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
议案》,同意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并修订《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相应条款。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经调整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7.66
元/股调整为 7.54 元/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20.07 元/股调整为 19.95 元/股。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此发表了意见。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
                                            法律意见书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
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此发表了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的相
关事项已经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
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
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
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如下: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
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2.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
转以后年度。(注: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
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根据公司《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鉴于以上事项,公司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的议案》,拟对在 2026 年 8 月 26 日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含预留)进行调整。
                                      法律意见书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后=19.63-0.25=19.38 元/股。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
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原因、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2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尚需根据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签字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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