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二零二六年八月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中的含义如下:
上市公司、德迈仕 指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汇
指 苏州汇心创智投资有限公司
心创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 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
指
行动人 松泉,为汇心创智的一致行动人
德迈仕投资 指 大连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苏州德迈仕技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2025 年 9 月设
苏州德迈仕 指
立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汇心创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转让方何建平、骆波
阳、董晓昆、杨国春、徐绍康、张洪武、穆丹、孙百芸、任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鹏、李健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股权,进而间接取得上市公
交易
司控制权——即交易完成后,汇心创智将通过德迈仕投资持
有上市公司 16.73%股份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为 2,565 万股
本持续督导期 指 2025 年 7 月 29 日至 2026 年 8 月 26 日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汇心创智与转让方何建平、骆波阳、董晓昆、杨国春、徐绍
《股权转让协议》 指 康、张洪武、穆丹、孙百芸、任鹏、李健签署的《关于大连
德迈仕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财务顾问声明
让协议》,何建平等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
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汇心创智。2025 年 7 月 25 日,潘
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泉与汇心创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
发、李芬、周斌、陆松泉将其持有的德迈仕股份(合计 6,890,503 股)所对应的
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独家全权委托给汇心创智行使。
上述权益变动完成后,德迈仕投资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汇心创智不直接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德迈仕投资 100%股权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潘异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汇心创智与其一致行动人通过直
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德迈仕 32,540,50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22%。
针对上述权益变动,德迈仕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国信证券接受汇心创智的委托,担任其上述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
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自
德迈仕 2025 年 7 月 29 日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至该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的
年半年度报告,国信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公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总
结报告暨 2026 年第二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根据德迈仕及汇心创智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向
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持续督导总结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
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
让协议》,何建平等德迈仕投资全体股东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德迈仕投资 100%
股权以及该股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汇心创智。2025 年 7 月 25 日,潘
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泉与汇心创智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约定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
发、李芬、周斌、陆松泉将其持有的德迈仕股份(合计 6,890,503 股)所对应的
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独家全权委托给汇心创智行使。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不变,仍为德迈仕投资。德迈仕投
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及表决权未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何建平先生变更为
潘异先生。汇心创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持有德迈仕投资 100%股权的方
式间接持有公司 25,65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6.73%。汇心创智及其一
致行动人潘异、潘但铨、刘迎新、唐柱学、李友发、李芬、周斌、陆松泉,通过
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德迈仕 32,540,50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1.22%。
(二)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权变更完成的公告》,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大连市旅顺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份质押情况
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质押登记,本次质押股份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0%,
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4%,质权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质押用途
为申请并购贷款以支付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交易对价,质押期限至办理解除质押登
记之日止,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
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内,汇心创智及一致行动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则和上
市公司章程等的要求,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在持续督导期
内规范运作,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
经审阅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则规范运作,不存在因违
反相关要求而受到重大处罚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本持续督导期内,汇心创智及一致行动人作出的公开承
诺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 承诺人 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关于未来增持或者处置已拥有权益股
份的计划的承诺》
《关于德迈仕控制权收购暨本次权益变
动目的的说明》
序号 承诺人 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关于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汇心创智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
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届时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查阅公司公告,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对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不存在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如
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之子公司苏州德迈仕与杭州盈智勤私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德迈仕投资、汇心创智和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杭
州德盈智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
本次共同投资构成上市公司子公司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的计划,不构成重大
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已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及时公告提示性公告与进展公告,相
关决策程序已履行完毕。除上述共同投资事项外,本持续督导期间内,汇心创智
未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者合作,
未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业务进行购买或置换。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
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原德迈仕投资股东将积极配合完成上市公
司相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改选工作,确保潘异稳定取得对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权。”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及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完成治理层换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
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5 名,分别是潘异先生、何建平先生、祖博女士、刘国
伟先生、陆松泉先生;独立董事 3 名,分别是苏勇先生、耿云江女士、孙小雲女
士;职工代表董事 1 名,为骆波阳先生,董事会选举潘异先生任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董事长。公司原财务总监李健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经公司
总经理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李鹏宇为公司财务总
监。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李鹏宇先生、郭维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2026 年 4 月
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任何职务。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
聘任宋博先生及宋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
经核查,上述人员变更系公司按计划完成董事换届选举与高级管理人员聘任
工作,及日常经营所需正常的人事变更。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将发生变动,此外,根据前述说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后续亦将产生相应变动。上市公司将依法结合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对公司章程
中与前述事项相关的条款进行相应调整。
除上述内容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其
他对上市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因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修改,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
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
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订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职责,结合上述变更及公司实际情
况,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的相应修订。
为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及制定。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均出于实际情况需要,
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按计划完成董事换届选举及
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工作外,收购方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
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方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作出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如果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未来进行前述安
排,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相应
法律程序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分别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8 月 1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相关议
案,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优化调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方未对上市公司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组织结构调整系根据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为充分利用公司资源,
提升运营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
综上所述,本持续督导期内,汇心创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履行的后续计划落
实情况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内容不存在差异。
五、持续督导结论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财务顾问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持续督导
期限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届满,本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职责终止。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深交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
股东权益;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范运作相关要求的情形;
汇心创智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其承诺的情形;信息
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违反其已公告的后续计划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姚 思 宋 亮 余 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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