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维时代: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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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维时代”)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赛维时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赛维时代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作废”)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赛维时代如下保证:赛维时代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
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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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作废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调整及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
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
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及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赛维时代本次调整及作废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
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及作废的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5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关于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
股本 403,458,2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5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00,864,550.00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鉴于公司 202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为:公司拟以公司总股本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00,864,550.00 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
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已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实施完毕上述权益分派。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为:11.03-0.25-0.25=10.53 元/
股。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
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25.51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
   (2)2025 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277 号),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 11,816,529,344.62
元,较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5%,低于 2025 年业绩考核目标营业收入
增长率 25%;公司 2025 年净利润 315,629,573.75 元(“净利润”指经审计的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
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较 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层面
归属比例为 0%。故将因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而不能归属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个归属期 29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112.2588 万股、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1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 0.081 万股对应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合计作废 112.3398 万
股。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 137.8498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继续实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的原因、
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
  三、本次调整及作废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
司将及时公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调整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及《关于作废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
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
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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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本次调整及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原因、方
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的继续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赛维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8 月 25 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曼蔺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梁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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