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
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珠
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凌信息”或“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凯睿星通信息科技(南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
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
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
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
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章洁 李志诚 刘斌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