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莱瑞迪: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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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072     证券简称:科莱瑞迪      公告编号:2026-088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关于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
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管理行为,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公司
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或利率风险,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以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
构办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
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及上述产品组合等套期保值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
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任何投机和非法套
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只允许与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的金融
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公司需参照上述
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
套期保值。
  第九条 公司应持有与外汇套期保值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
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额度内执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未经公司
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上述业务额度的使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2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已审议额度,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
则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与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的市场分析情况
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决策权并签署或授权相关公司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检查,有权查阅相关外汇套期保值签署的相关协议,并对以此为依据
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必要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与投资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
况、操作合规性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结合外汇收支
的预测结果,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
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并提交相关审批流程;
  (三)财务部结合各银行报价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选择当前报
价具有明显优势的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
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
务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业务申请文件,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六)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进即将到期的交易业务,在到期日前按照资金支出审批权限进行资金审批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交易到期日,根据交割日银行水单复核实际到账信息,确保
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一致,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保障资金安全;
  (七)财务部应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
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证券与投资部,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
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
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
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
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
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
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
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层。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四)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
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五)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防止因重大差错、
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第二十三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
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 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 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层进行判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针对各类衍生品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
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出现
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
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
                   广州科莱瑞迪医疗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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