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宝光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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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68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公告编号:2026-070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9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
权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常州通宝光电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
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
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
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上市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交所的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在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
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并应当保证公告披露内容的一致性。公司应当披露其指定
媒体的网站名称及网址。若信息披露媒体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披露媒体及网站变
更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自律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
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有关规定
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
的 1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
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向北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北交所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
排。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
根据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不
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
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
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
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
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
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
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且业绩预告的披
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
进行业绩预告,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
时间。
   业绩快报中的本期财务数据为具体数值,不能取区间数。业绩预告中的本期
财务数据可以取具体数值,也可以取区间数;如披露区间数,上下限区间变动幅
度(即[(上限金额-下限金额)/下限金额]的绝对值)原则上一般不应超过 30%,
最大不应超过 50%。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的,公司应在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影响程度。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
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公司不
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
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
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
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
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
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
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
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
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
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
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
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
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
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列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公司未按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会议结
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
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
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
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决
议公告披露。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
见书。
   第三十三条   北交所要求提供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包括所
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经参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的审计委员会
决议,或者董事会、股东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
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如下:
  (一)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
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
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二)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
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作为计算基础;
  (三)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四)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
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
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
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
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
定;
  (五)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北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
项外,公司进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计算;
  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
占净资产的比例。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方发生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
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
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
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
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转板
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
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
的董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
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
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五)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应按照《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权益分派》等规定的流程办理。
  公司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应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终止实施权益分派的
议案,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终止原因和审议情况。
  公司未能在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
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司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联系,并
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
  公司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泄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交所业务规则或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
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董事会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一条   股票交易出现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根据有关规
定被认定为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
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
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股票应当于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
公告(如有)后复牌。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者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的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
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
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对于股份质押的情形,应当说明质押股东和质押权人基本情况,股份质押基
本情况及质押登记办理情况等。质押股东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的,还应当说明股份质押的目的、资金偿还能力、可能引发的风险及应对
措施等。
  对于股份司法冻结的情形,应当说明股份冻结基本情况,并说明是否可能导
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被冻结人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的,还应当披露股份冻结对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被冻结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
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五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
险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五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
相关公告。
  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2 号——股票限售及解除限
售》的规定进行办理,同时还应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
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
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
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十条 北交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
司应当依法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
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六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
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
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
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
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
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行股权激励,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北交所业务规则,并履行披露义务。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北交
所业务规则,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
信息。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
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6 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节 重大事件的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
  第七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二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
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
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
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七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财务报告的
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
书、公司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
  第七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
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
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
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证券投资部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交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经董事长初审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七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
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提供相应材料;
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咨询;
时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
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
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关规
定自行编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后,应当对信息披
露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办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当双人操作,设置经办与复核人
员。公司经办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
统,网址为 https://ubs.bse.cn)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填写信息披露申请基本
信息,选择对应的公告类别,上传信息披露文件正文、XBRL 文件(自行编制的
除外)及备查文件,填写自查要点表,确认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
适用),上述工作完成后提交至公司复核人员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应当登录业务系统,对上述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复核,确保信息披露
文件、报备文件、公告类别、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适用),最终
由公司确认发布。
  公司公告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不得修改或撤销。对于已提交但尚未
披露的公告,公司可以在业务系统中申请修改或撤销。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
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
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定的其他
方式公开。
  第八十条 公司在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上进行企业宣传的,不
得提前泄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因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
当及时就更名事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同时可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就更名事项
与投资者互动交流。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后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召
开情况。
            第五节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公司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
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三条   北交所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审查,发现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或存在
重大错误或遗漏的,将通过业务系统向公司发送反馈意见,公司对有关问题核实
后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向北交所回复。
  第八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在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后,如因错误或遗漏需要
更正或补充的,公司应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并重新披露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原
已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做撤销。
  第八十五条   公司不能及时披露信息披露文件,或发现存在应当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发布补发公告并补发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通过业务系统确认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后,应及时查看信息披露文件是
否已成功披露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如发现信息披露文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段内
成功披露的,公司应立即向北交所报告,经北交所确认后进行处理。
  第八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七条    由于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
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
审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七节 关键人员信息报备
  第九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的规定向北交所完成公司关键人员信息报备、公司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报备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填报。公司关键人员
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关键人员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称、
身份或职务等基本情况,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认定适用《上市规则》的规定)。
关键人员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还应当报备其
配偶、父母、子女的基本情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状态发生变化,
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通过业务
系统向北交所报备;其他信息发生变更(如身份证件信息变更、家庭成员人员变
更等)
  ,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公司应当报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包括名称、证件类型及号码、
是否为最大持股股东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
定。已申报信息发生变化(如新增一致行动人组合、变更一致行动人范围、变更
最大持股股东、变更身份证件信息等),相关主体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
获悉当日通过业务系统进行修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
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通过业务系统
的资料填报模块填报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
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公司经办人在上述信息填报后,均需提交至复核员进行复核,并确保信息填
报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九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
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
  第九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
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九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
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
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
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豁免、暂缓
  第九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露。
  第九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
通,并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进行监管、评价并促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
       第八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
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投资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
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如有)或其他负责
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
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收集
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
予配合。
  第一百〇四条 披露义务责任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应在最先发生的
以下任一时点,以当面、通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并同时提供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政府批文等,
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董事会秘书,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信息的当日;
  (二)相关方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三)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
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九章 释义
  第一百〇六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本制度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者
其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
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
明其不能主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响;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超过
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九)关联方,是指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其他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形之一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偶的父母;
形之一的;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十)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
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和相关解决措施。
  (十一)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
议程序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
务报表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
权益。
  (十三)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
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十四)非标准审计意见,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
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带有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包括带有强
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
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
  (十五)本制度中“以上”“达到”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十六)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
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
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投资咨询机构等。
                附则
  第一百〇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〇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
经董事会批准方能生效。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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