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68 证券简称:通宝光电 公告编号:2026-066
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9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
权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通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
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公司与上述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1-2项所述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
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
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转移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
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
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
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
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二)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
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股东会: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
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的权益比例;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在关联交易公告中
披露。
(二)董事会: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但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易,且超过300万元。
(三)总经理: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
经总经理决定:
计总资产0.2%的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方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
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
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公司的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
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每年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按类
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
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本条所称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
动力,出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
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有关联关系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均为关联人的除外。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第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规
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改经股
东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
相关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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