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
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证券合规部(董办)是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审批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
相关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办理。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
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
司负责人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等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密责任和义务,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
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涉“重大”事项的标准应参照《公司章程》《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
十一条规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
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
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
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
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
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
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以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
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
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
保密义务。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函、保密协议、
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
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
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
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
露。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
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
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一《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内幕信息 身份 所在 职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 登记 登
知情人员 证号 单位/ 岗位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时间 记
姓名 码 部门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时间 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
性。
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编制、决议等。
原登记人的姓名。
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
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
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