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赛
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加强公司
的推广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调研、电子邮件、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
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
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
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
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
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
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
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负责人。公司证
券合规部(董办)为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
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
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
重大信息。
第九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
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
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
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
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尽量派 2 名以上人员陪
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
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
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
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
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
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且在此期
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
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
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
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
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
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
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
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
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
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
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
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中涉及公司信息的详细内容;
(三)公司向接待和推广对象所提供的资料名称、内容;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五)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
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
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
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本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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