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上市公司”“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
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
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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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
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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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信
息
披
露
体
系
非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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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
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
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
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
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
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
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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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
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
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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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
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
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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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
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
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
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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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
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
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
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涉及定期报告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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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事项的,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司
还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
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披露股
东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
门要求披露的标准,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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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二条 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第三十一条所述事项、购买原材料、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
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视为公司的关联交易,其披露的标准为: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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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
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
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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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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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
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第三十四
条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
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
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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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披露信息内容的起草由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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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披露信息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单位有义务提交信息披露和上报深
圳证券交易所所需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并且各自对所提供的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息披露文件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通报给全体董事。董
事应当认真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如对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有异议,应当在收悉信息披露文稿的一日内(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明确披露时间要求的紧急情形除外)向董事会秘书提
出;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文件经董事
长审阅签发后方可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
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
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审机构。
(一)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定期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质量,公司成立定期报告内审小组,经理任组长,
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根据定期报告编制的实
际情况确定。
(二)定期报告内审小组的职能:在定期报告正式上报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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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之前,认真审阅报告内容,审查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集体研究
修改意见。
(三)公司定期报告的责任分工是:文字部分的信息披露内
容由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财务部分的内容由财务负责人、
财务部长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流程按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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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工作流程图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编制季报、中期报告、年报文件
提醒境内会计师向境外会计师
提交境内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 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文件要求将季报、中期报告、
(T-30 日) 年报内容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
进行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T-25 日)
境内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T-25 日)
各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分工内容并经
提醒境内会计师向境外会计 部门负责人审阅(T-20 日)
师提交境内审计报告定稿 境内审计报告定稿(T-20 日)
(T-20 日)
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汇总并按文件要求作整体修改
(T-18 日)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未定稿第 I 稿(T-17
提交公司有关领导及公司内审小组审阅并提出
修改意见(T-16 日)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内审小组成员集中讨论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修订稿(T-16 日)
根据讨论结果对季报、中期报告、年报作再次修改(T-15
公司内审小组再次审核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未定稿第 II 稿(T-14 境外审计报告定稿(T-14 日)
提交公司董事会(T-13 日)
输系统盘 保存 Word 文件 送英文翻译 董事会开会审议(T-3 日)
审议通过
季报、中期报告、年报定稿(T-2 日)
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T-1 日)
在境内、境外指定报纸刊登公告(T 日)
报送深圳证监局备案(T+2 日)
备注: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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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起草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并予以修订;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通报全体董事;董事应当认真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如
对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异议,应当在收悉信息
披露文稿的一日内(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明确披露时间要求的紧急
情形除外)向董事会秘书提出;如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则视为无异议。
(六)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七)董事会秘书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
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按照《深圳赛
格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
理。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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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
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
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
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
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投资企业应及时、全面、
真实的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
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
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
相关当事人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
准确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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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它当
事人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方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
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具专项文件时,发
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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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
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
供相关资料,并要求公司提供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
意见。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
并调阅其工作底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
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
调查。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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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二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
事会向股东或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
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经理层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
相关信息。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
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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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
签名认可。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董事长、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以及信息
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为主体的信息管理和控制系统,并由董事会
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部门专门负责公司信息收集、管理和
披露工作,以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
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的归纳和整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至少一家媒体,并通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互 联 网 网 址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
不得先于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
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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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投资控股企业应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以确保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得到迅速地归纳、整理和
进行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公司关系接触到应披露
信息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公司有关信息。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等若擅自泄漏或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请随时按照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最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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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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