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赛 格: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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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
所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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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
限内的;
  (五)董事和高管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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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
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
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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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
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的股份。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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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
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
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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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
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
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规
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
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
规定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数
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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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
下限不得为零,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
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
行性,且自公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
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
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
应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
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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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
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
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
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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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
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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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
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
制度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
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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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1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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