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丰智能: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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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
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进行重大交易须按照相关审批程序经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相
关审批权限依照《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公司制定的其他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执行。
未达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交易,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具体授权总经
理审批。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以下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前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
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
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
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
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
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
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本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
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
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
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交
所有关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
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
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
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
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
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拟聘任的董事
会秘书除应符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
说明候选人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
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
职后六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
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
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
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设立战略、提名、审计、薪酬
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在
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
一以上独立董事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
事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
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
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二十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拟订后向董事
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负责人会同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
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由财务负责人拟订后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理
应根据提名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二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责
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逐一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
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
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
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
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
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
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作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 7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发
出当日为送达日期;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三十二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时董
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
展的信息和数据)。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
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采纳。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特定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应当有更多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的,从
其规定。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
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
次数的二分之一的,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三十九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
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董
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四十一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主
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真
的表决票无效。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及时组织验票。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四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四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
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四十九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全
程录音。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
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的
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
  第五十一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五十二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
容。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
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
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规则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
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经
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员
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股东会审
议批准。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三丰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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