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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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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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及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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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
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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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起,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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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
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章 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
基数,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的,当年可转让该
新增股份的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因公
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
当年可转让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计入当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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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结算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锁定期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买
卖本公司股票,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节
严重性给予相应处罚。违规交易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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