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道科技: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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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
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相关中介
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沟通和咨询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人
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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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消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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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
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本条第(一)至(九)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
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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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所属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
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
  (七)分拆上市;
  (八)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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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十)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一)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
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前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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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员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当公司出现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
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
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补
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
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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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或分管领导对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
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在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与相关人员签署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书或保密协议。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擅自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因法定业务需向合规
中介机构提供的,应当履行相关保密管理程序。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
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
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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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金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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