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质量,规范信息披露程序及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
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阴
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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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
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
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
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
测的依据,并充分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
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
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
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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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情形的,公司可以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暂缓或豁免
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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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扣除后的营业收入,是指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
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
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
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
收入。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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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上年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在发
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上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
其披露要求和程序应当同时适用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决议报送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
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公告。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得取消。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情况,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期的至
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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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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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
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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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公司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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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
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
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相关人员根据规定编制定期报告;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四)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
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分别提交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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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件出
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
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交易所并在指定媒体上
公开披露。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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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
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或其指
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
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或董事会
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
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
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
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部门主管负责人认真核对符合披露的信息资料,并在第一时间内提供
至证券部;
(二)证券部拟制相关披露内容;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确定是否提交董事长审
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交易所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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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
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
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业务人员。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的信
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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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
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
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
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
知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
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
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
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
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
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
到证券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
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
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
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不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信息
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
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
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
江阴标榜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七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
及时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以下”
不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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