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运作,加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
企业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
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
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公司总裁(总经理)、高级副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对应披露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定期报告
或临时公告所涉及的内容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下属各企业总经理
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各企业的重大信息在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责任人签字后上报。
第三章 重大信息事项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事业部、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下列事项
或情形,应及时预报和报告: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特别注意:上述交易标的占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是指占公司合并报表
各项财务指标的比例。下同)
(四)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
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涉及金额达到或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应当及时报告。
(六)公司及下属事业部、子公司出现下列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已披露重要事
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及时报告意向
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
止的,应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要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
(四)重要事项及主要标的逾期未完成的。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所属企业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工作人员,于
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二)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
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本
企业董事长及公司总裁审签,或按需要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审核;
(四)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
事会秘书进行评估并负责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
批并负责披露。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三条 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
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