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机场: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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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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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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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出前 1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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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
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
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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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于 2 个交易日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购并重组、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
财)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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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违
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股东减
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公司
上缴价差、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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