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变电气: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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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
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及可持续发展相关工
作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董事长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
小组等工作组;相关工作组的成员由委员会选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目标及相关重要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或 ESG 报告,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相关重大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重大投资方案须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审议,
并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须经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
委员会审议,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
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
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
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
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以及列席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重庆望
 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望变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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