昂瑞微: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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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
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
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
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
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
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
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
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
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整改建议;
  (三)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规定的
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
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召开会议的建议;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
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
交易所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九)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
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十一)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
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
券交易所问询;
  (十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
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
季度检查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
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四)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按照
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十五)《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
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
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
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
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
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式主动
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
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
 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
 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
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移交。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工作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有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工作制度生效后,公司原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昂瑞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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