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
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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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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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
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信息披露的
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于第一时间在上
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
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公司公告。在非交易时段,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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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
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
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
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
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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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
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
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
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
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
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
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
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
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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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
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
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
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
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
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
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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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各项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
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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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
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
部门负责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负责编制、记录并留存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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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及电子
档案。纸质档案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材料;信息披露材
料;投资者调研记录资料等。电子档案包括纸质材料的电子
版、投资者咨询电子邮件、投资者咨询电话录音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在活动结
束后及时完成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投资者关系管
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归档。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采
访或调研结束后,接受采访或调研的人员应将调研过程及会
谈内容进行书面记录,与来访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并及
时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室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进行报备。
归档经办人应当保证归档的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归档的资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
字迹工整、内容规范、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为 3 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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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考核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考核对象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室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工作
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每年对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的
诚信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股东
会及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合规等工作进行考核;对董事会秘书室其他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人员的信息披露事务工作、投资者咨询接待及记录情
况、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
开展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上述人员所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
作职责,作为公司对其年度考核内容的一部分,分别执行公
司相应级别人员的考核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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