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
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
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实际管理控制的子公司,下同)内部控制评
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
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
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
略。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要求及内容
第五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
与运行,涵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
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
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内容,围
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
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
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
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
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
评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
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
控制评价指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和评
价工作,审议和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行
指导,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定的评价工作方案,审议并
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三)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
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四)公司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内控自查、测试和
评价工作,对发现的设计和运行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及具体整
改计划,积极整改,并报送内部审计部门复核,配合内部审
计部门开展公司层面的内控评价工作。
(五)公司所属单位,应逐级落实内部控制评价责任,
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开展内控自查、测试和定期检查评价,
发现问题并认定内部控制有缺陷,需拟订整改方案和计划,
报本级管理层审定后, 督促整改,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
委员会、经理层报告。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程序
第十条 制定评价方案。根据公司董事会授权,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内部
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分析企业经营管
理过程中的高风险领域和重要业务事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
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主体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
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
评价方案》,主要关注评价方案各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
具体明确、评价程序是否规范、方案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要
求等,并提出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
批准的评价方案,挑选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
德素养的评价人员,组织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明确评
价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及分工。实施评价工作前,评价人员需
要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内部控制专业知识及相
关规章制度、评价工作流程、检查评价方法、工作底稿填写
要求、缺陷认定标准、评价人员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及评价
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等。
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将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外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执行,由外部专
业机构组建内控评价小组,并执行公司的内控评价工作。提
供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提供内部控
制评价服务。
第十二条 选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法。评价工作组在内控
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当根据评价内容和被评价事项的具体情
况,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
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广泛收集被评价单位内
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评价方法的选择应当有
利于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证据的充分性是指获取的
证据能够为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提供合理保证;证据的适当性
是指获取的证据与相关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有关,并能可靠地
反映控制的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评价。评价工作组
根据评价人员分工、综合运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
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并按照要求填写工作底
稿、记录相关测试结果,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
定。评价工作底稿需进行交叉复核签字,并由评价工作组负
责人审核后签字确认。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
原则,如实反映检查测试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与被评价单
位进行沟通。检查重点和分工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时调
整。
第十四条 提交评价报告。评价工作组汇总评价人员的
工作底稿,形成现场评价报告。经确认后,提交公司内部审
计部门。
第五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
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
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综合分析
后提出认定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
终认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
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
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
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
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
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
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
他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
由公司进行定义。所有认定缺陷应和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进行
确认,以保证缺陷内容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底稿、汇总各业务
工作组的现场评价结论,对工作组现场初步认定的内部控制
缺陷进行全面复核、分类汇总,对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及
风险程度进行定量或定性的综合分析,按照对控制目标的影
响程度判定缺陷等级,编制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对于认定
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工作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要求责任
单位及时整改,并跟踪其整改落实情况;已经造成损失或负
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评价工作底稿、内部控制缺
陷汇总表及对应的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结合内部控制日
常工作与监督检查情况,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的方式、范围、程序和频率,根据经营业务调整、
经营环境变化、业务发展状况、实际风险水平等确定。在法
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开展创新业务、出现
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时,对相关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
有效性进行评价,发现问题的,及时改进、完善和加强。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
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重大
缺陷及其整改措施进行确认。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提交至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
决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指定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
内报出。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
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
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
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
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所属单位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控评价的工作底稿、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等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