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其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委员会负责拟定风控制度建议、核查各类业务风控、评
估风控成效并监督董事会决议事项落地。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及以上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召集人)
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辞任导致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的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
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有
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建议;
(二)对公司在资金支付安全、结算、信贷、担保、重大资本运作等方面
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风险状况、风险管理效率进行分析和评估;
(四)对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有关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与工作保障
第九条 公司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风险
管理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工作组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期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二)公司风险状况报告;
(三)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工作组提交的建议和
相关资料进行讨论,形成议案,由委员会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
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
成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非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会议讨论事项
相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会议
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列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在相关事项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提前披露、泄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
所知悉的信息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二条 委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与会议审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存
在其他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情形的,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三条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送达全体委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
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细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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