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
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时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罚过相当、责
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
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公司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信息
披露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澄清差错发生的原因及影响,并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或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予以解聘;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
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
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为
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