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北京指南针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下简
称“承诺人”)以及公司在申请挂牌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
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
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
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
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
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
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
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
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
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
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
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积极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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