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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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决策行为,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与义务,维
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
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
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召开,对本规则约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债
券持有人应当配合发行人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
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
的落实,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
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出席会议的持有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其他债券持有人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约定程序审议通过的生效决议对全体债券持
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
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
持有人,下同)具有同等的效力和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利的,不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单独行使权
利,不得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相抵触。
  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就涉及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相关的事项进行表决,但不得对发
行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涉。
  本规则所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债券持有人应通过债券持有人
会议维护自身利益;其他事项,债券持有人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可转债募集说
明书》的规定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利益。
  第五条 投资者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均视为
其同意并接受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次可转债;
行使表决权;
  若公司发生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
份回购而导致减资的情形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不得因此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
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
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时,
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
切相关的违约责任)作出决议;
形。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或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债券
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15 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董事会或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
切相关的违约责任);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或债券
受托管理人未能按本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
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
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议或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5 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
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
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
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
人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
前 10 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3 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次未
偿还债券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债券
持有人。
  第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
召集人。
  第十六条 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
  第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八条 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由召集人负责起草。议案内容应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内,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
  第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
定决定。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
债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议
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 10 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案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5 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并
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案内容,补充
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除上述规定外,召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
列明的提案,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并表决。
  公司可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但无表决权。若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上述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则该等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
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并且其代表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在计算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是否获得通过时不计入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确定上述发行人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为债权登记日当日。经会议主席同意,本次可转债的其他重要相关方可以参加债券
持有人会议,并有权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但无表决权。
  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债券持
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
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有本
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示;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 24 小时之前送交债券持
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
易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
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
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采取网络、通讯或其他
方式召开。债券持有人通过上述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
议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
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 1 小时内未能按前述规定共
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
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形成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二十六条    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表决权总数 10%以上的债
券持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及公司
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
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或者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担保人(如有)以
及经会议主席同意的本次可转债债券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
持有人会议上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
有表决权的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
会议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
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拥有一票表决权。债券持有人与债券持有人会议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一条    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
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拟审
议事项,不得在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二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对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表决
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三条   下述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
权,并且其所代表的本次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
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
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
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
程。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点
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并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
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第三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
构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可转债募集说明书》
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做
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
有人,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将决
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清点人的姓名;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
张数的比例;
容;
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表)、
见证律师、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保管
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   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干扰会
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
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
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未经法定程序本规则不得变更。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不
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中提及的“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行
的本次可转债:
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次可转
债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第四十八条   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发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日起生
效。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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