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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第 3 版)
目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相应法律法规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确保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保持过半数。
第八条 证券投资部作为委员会的秘书机构,负责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任岗
位的职责范围、重要程度,制定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三)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股权
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四)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进行考评;
(五)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
及股权激励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
划和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
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薪酬委员会制定的
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会
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以专人、邮件、电子通信、传真
方式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向委员提供与
议题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紧急情况下需立即召开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 5 小时通知前述人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
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
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
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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