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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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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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提高
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工作岗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并向董事会报告,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对
应的报酬。
  董事会秘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
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聘任及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
的,公司必须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七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
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 5 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
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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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被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3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最近 36 个月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
期限未届满,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未
届满;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备案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
任职务、工作表现、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履历、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培训资格证书等。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
箱地址等。
  上述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备案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
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 3 个月以上;
  (三)在履行职责时存在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
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
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
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
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
负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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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
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
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
改建议;
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工作;
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
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关规定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沟通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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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
违规的,应当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整改,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求办理相关主体信息的填报和维护;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
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
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
会秘书。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根
据情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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