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问责
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责任追究,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和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
以上股东、各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
的其他人员(以下统称“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
第三条 责任原则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责必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与改进相结合
的原则。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重大差错定义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未履
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具体包括:
第五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认定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指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判断的差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
经审计对应项目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后再计算。
第六条 其他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认定
露、涉及净资产 10%以上的对外担保或其他或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等;
重大合同、重大投资交易等未披露或披露不实;
露不一致,或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不致,但变动幅度
超过原预计金额 20%以上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与情形
第七条 责任主体划分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告的真实、完整负主要责任;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分管领域资料负领导责任。
财务负责人应当监控公司资金进出及余额变动,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第八条 追责形式
对责任人的追究形式包括:
以上追究形式可单独或合并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负责人的
处罚应附带经济处罚。若相关行为触犯刑法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条 从重处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条 从轻或免于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章 追究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追究程序
步认定责任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二条 申辩与回避
董事会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若责任人为董事
或涉及利益冲突,相关人员在审议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实施。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