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 GQY 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监
督,切实保证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包括分公司,下同)以及
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
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其
之间组建的全资公司)和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的参股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坚持
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
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
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
名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审计部,审计部即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公司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置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必要的
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或利害关
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
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
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不定期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审计信息化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
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事项进行管理,并对其从业
资质和审计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
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
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不定期对下列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
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
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的主要审计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决
算、会计报表,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
机技术文档,在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
的检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参加公司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经营管理、投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
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
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授予的必要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立项,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
次一年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成立审计组,收集资料;
(三)审计部立项后,组成审计组并委任组长,由组长组织审计实施工作;在
编制审计方案之前应向有关单位、部门或人员了解审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与审计
项目有关的资料;
(四)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并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
实施审计时送达;
(五)实施审计,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审计
工作底稿;
(六)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
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在规定期
限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部负责人审核,审核完毕后
送公司有关部门会签,最后送审计委员会审批,需要出具审计决定的,由审计部草
拟,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八)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
员,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
果;
(九)对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的情况,应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
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会同审计部审计
的社会审计组织,要接受审计部的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查证报告,在征
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后,由审计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审计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有
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组织(人事)、财会等部门应充分利用内部审
计结果。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提请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公司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
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委员
会向公司提出处罚建议,公司将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过”、“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