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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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全面地对
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报告,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地
自我评价,出具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公司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其所属单
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
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
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应当根据本自我评价制度,结合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
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自我评价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报告形式
等,明确相关机构或者岗位的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制,按照规定的办法、程序和要求,有序开
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以及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
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地自我评价。
  第七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公司文化、
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
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八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
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
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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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
定和自我评价。
  第十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自我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
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
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
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内
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等是否在内部
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自我评价工作的
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自我评
价工作底稿应当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制定自我评价工作方案或者问卷,组成自我评价工作组,
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自我评价结果,编报自我评价报告等环节。
  公司授权证券合规部负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合规部应当拟订评价工作方案或者问卷,明确自我评价范围、工作任
务、人员组织等相关内容,报经董事会或者内控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合规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自我评价方案或者问卷,组成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吸收公司内部相关机构熟悉情
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自我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
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单位内
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自我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自我评价工作底稿,
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应当以
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证券合规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
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核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公司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自我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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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者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
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上述要求确定,并报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严格审核,并对
所认定的评价结果签字确认后,提交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部门。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合规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持续改
进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
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公司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并
追究有关部门或者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
引》,设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种类、格式和内容,明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编制程序
和要求,按照规定的权限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报出。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
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
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果,结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
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对外披露或者报送相关部门。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部门应当关注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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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
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者报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应于基准日后 4 个月内报出。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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