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钢: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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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
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第三条 “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
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
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具体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的决策、执行和监督
机制,实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公司经营方针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保证所有业务活动均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促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
高效运行;
  (四)保证对资产的记录和接触、处理均经过适当的授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有效
发挥作用,防止毁损、浪费、盗窃并降低减值损失;
  (五)保证公司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六)防范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道德风险,防止、发现和纠正错误与舞弊;
  (七)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八)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的各种业务和经济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经营
环节。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
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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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
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
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方面。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
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
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和运营状况,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并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技术、法律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适时
调整和完善。
  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聘请从事内部控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为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公司提供内部控制
审计服务。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七条 公司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建
立科学的决策程序与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运作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
统以及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股东会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依法行使公司经营方针、筹资、投
资、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的经营决策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股东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经营层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事项,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
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在职权范围内,根据内外部情况的变化对
公司内部控制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
  公司财企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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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
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负责建立健全本
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规定、办法,组织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并做好内部机构设
置、岗位职责划分、业务流程安排等,明确权责分配,正确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须不断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的独
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
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加强法人统一管理,明确界定各权属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目标、职责和
权限,建立具体、明确、合理的逐级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各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岗位职
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经营管理职能。
  各权属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及时纠正本单位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对本单
位内部控制不力、不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等承担相应责任。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内部控制
工作首要责任人,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持续更新,参与和配合完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相关政策。将职业道德
素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
升员工素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倡导诚实守信、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风险意识。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员工
行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强化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增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建立健全公
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公司行为准则和员工道德规范,培育高层倡行、全
员有责、违规必究的内部控制文化。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
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以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风险承受度是公司能够承担的风险限度,包括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
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十八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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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九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二十条 公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
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公司充分吸收专业人员,组
成风险分析团队进行风险分析,按照严格规范的程序开展工作,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应
对策略,并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
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动态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
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
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
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五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公司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
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授权审批控制要求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
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公司对于重大的业务和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
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二十七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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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真实完整。
  公司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从业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财产保护控制要求公司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
施,确保财产安全。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和处置财产。
  第二十九条 预算控制要求公司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明确各责任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
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第三十条 运营分析控制要求公司经营层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
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
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评控制要求公司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
对公司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
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内部控制目标,结合风险应对策略,综合运用控制措施,对各种业
务和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确风险预警标准,
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
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专项风险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公司应当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
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根据上市公司的战略规划,协调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促控股
子公司据以制定相关业务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制定控股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制度;
  (四)制定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制度,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
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
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五)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
文件;
  (六)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并根据相关规定,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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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的实施及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五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经理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要求。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募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担保事
 项的审批权限,建立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八条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明确股东会、
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以及相应的审议程序。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并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关联方及其附属公司的非经营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
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六章 信息与沟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
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
息的有用性。
  公司可以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
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
来访、网络以及有关监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位、业务环节之间,以
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
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
经理层。
  第四十四条 建立公司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充分发挥
信息技术在信息与沟通中的作用。加强对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
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断完善生产销售、
设备物资采购、人力资源、质量管理等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业务运作的后台管理,提高实时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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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监控、防范风险的能力。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履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对外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渠
道,全面、真实、及时地依法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
  各部门负责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责任人员,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章制度将可能需要
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地报告公司证券合规部。
  第四十六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明确反舞弊工作的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有关机构在反舞弊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规范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处
理、报告和补救程序。
  公司将下列情形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报告和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三)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串通舞弊。
  第四十七条 公司明确举报投诉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结要求,确保举报、投诉成为公
司有效掌握信息的重要途径。
  公司员工有权随时以书信形式、电子邮件、传真或者口头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部
门反映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的改进措施,
以及对公司内控制度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建议。同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形,对提供建议的员工
予以奖励和鼓励。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通过
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
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
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
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如发现公司存
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者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并公告。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
门的检查监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十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与实施内部
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
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者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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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的范围和频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
效性予以确定。
  第五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
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
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当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第五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上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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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
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
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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