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合众思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能够获取重大信息的
派驻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事项主要由
公司派驻人员报告,外部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承诺或协议履行告知、配合义
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事项中,第 3 项、第 4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
行报告义务。
(三)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关联交易事项:
(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
发生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
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关联关系说明及变化情况。
第七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
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过 1,000 万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前款规定;
诉讼;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八条 重大风险事项。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报
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序;
资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 其他重大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解聘或者
发生其他重大变动;
(七)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八)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九)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现重大异常;
(十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不能确定,或者涉及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应当先行报告;不得以事项尚处筹划阶段、未经审批、存在不确定
性或者资料不完整为由不报或者迟报。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立即向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预报: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四)事项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出现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股票及衍生品
交易异常波动、其他重大情形。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
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
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重大事项自筹划、发生至实施完毕或者终止期间,出现重大障碍、延期、变
更、解除、终止、风险扩大或者与已报告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立即续报。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及时以电话、电子邮
件、即时通讯等即时性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报告义务,并同时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及相关佐证材料递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
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资料暂不齐备的,应当先行报告事项概要、已知事实
和不确定性,不得因此延迟首次报告;书面材料可以随后补充。报告义务人认为
事项可能符合暂缓、豁免条件的,仍应先行内部报告,不得自行决定不报。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当对信息的完整性、合规
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汇集报告董事会。对于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在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予以公开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负责。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需的其它材料。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与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是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
当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全体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
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
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同步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发现信息泄露、出现传闻或者异常交易的,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暂缓、豁
免披露不免除保密和内部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导
致公司受到监管机构处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公司可给予负有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等,并保留向其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原《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3 年 4 月)》
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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