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科: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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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督促董事
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
股东会赋予的职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确保公司遵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
事会设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 1 —
   (四)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除应由股东会审议事项
之外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
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
系,批准债务高风险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经理层
成员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确
定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2 —
     (十五)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审议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十八) 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
的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低于 3,000 万
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的关联
                               — 3 —
交易事项;
   (十九) 审批金额低于人民币 20,000 万的融资;
   (二十)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范围以外
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二十一) 选举董事长;
   (二十二) 变更公司工商登记内容;
   (二十三) 制订本规则的修改方案;
   (二十四) 制订、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二十五) 制订公司土地使用方案;
   (二十六) 审核公司的审计报告;
   (二十七) 审议所有境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业务;
   (二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
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应当先听取公司党委的
意见。董事会应当确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事项的审
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董事会每年
审议一次公司于下一年度的综合授信方案。如当年公司有临时的
授信计划,该计划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审议。
— 4 —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
  第九条 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选
举)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
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5 —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
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
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解除关系的原因和条件而定。董事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
予以赔偿。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节   会议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
的股东提议时;
   (三)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 6 —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会议提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提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六条 董事长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提案,各提案提出人
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 10 日前递交提案及相关材料。
  董事长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
并根据提案人的建议、会议议题的需要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拟定列席人员名单,由董事长决定是否将相关提案列入议程。
  原则上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的所有提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
列入议程的提案,董事长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节   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分
别提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OA 形式、邮件或
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其他出席会议
的相关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 7 —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
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
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补充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补充通知和记录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
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意见(如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等董事
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
— 8 —
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董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尽快告知董事会办
公室或会议通知指定的联络人是否参加会议。董事如已出席会议,
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视为其已
收到会议通知。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
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有权就相
关议题发表意见或就有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
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
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董事未出席董事
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 9 —
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
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
达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
始时由主持人向到会人员宣布。
   第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
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通讯方式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 10 —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
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
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
事不计入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
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董事会会议的
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
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
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
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举手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每名董事有 1 票表决权。所有参会董事对董事会所审议的议案
                           — 11 —
只能表决赞成、反对或弃权中的一种。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同意作出决议,但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可采用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通过决
议,也可根据本规则采取通讯方式对决议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的,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
决结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时,条件具备时
可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董
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法律证明,其他记载与会议记录不符的,以
— 12 —
会议记录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但不能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委托人、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要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
每次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即时提供给全体与
会董事审阅,希望对会议记录作出修订补充的董事应当即时提出
修改意见。
  第四十二条 会议记录定稿后,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 13 —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决议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对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表明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
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属于股东会批准事项的,
提交股东会审议;属于总经理办公会职责范围内的,由总经理负
责组织落实,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执行情况。不属于股东会批准
事项和总经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董事会安排有关部门或机构
组织实施和听取其汇报。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
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
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
内”
 、“以下”
     ,含本数;
         “过”、
            “超过”、
                “以外”、
                    “低于”不含本
— 14 —
数。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
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
规则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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