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科: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8-27 01: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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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
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
息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 1 —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
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
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
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
— 2 —
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
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
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
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 3 —
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
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
露的最后期限。
— 4 —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
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 5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
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 6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
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 7 —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
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
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
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 8 —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
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9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
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
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
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
— 10 —
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
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
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
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
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
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11 —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本办法及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办法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
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 12 —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
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
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13 —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
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
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
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
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其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
由董事会秘书以书面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
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出公告申请,并
提交信息披露文件;
  (三)公告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 14 —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
任人。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
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发现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
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
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
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
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
                        — 15 —
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应
当保证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
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
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
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
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七)发现《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
— 16 —
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
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
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
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
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
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 17 —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情况;
  (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
工作。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有
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资料。
   第四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门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
执行部门,经董事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
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
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信息联络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
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
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
— 18 —
秘书。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
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
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
报告中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
均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
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
                        — 19 —
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
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
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
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
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
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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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
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办法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五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
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
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
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
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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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
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
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应
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
过”、“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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