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稳
定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锐科光纤激
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和生效的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辞任,
董事辞任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辞
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子公司任
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董事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
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具体离职程序和办法按相关劳动合同及公司规定执行。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董事会可以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款情形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
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董
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
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
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共同签署离职交接相关文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
法务部门负责监督交接。
第八条 拟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离职文件中明确是否存在
未履行承诺事项及其他未尽事宜,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
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
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两年内仍然有
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
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深交所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如涉及),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十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
职生效或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离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述保密义务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
责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涉密人员的,其离职除应当遵守本
制度一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公司保密工作机构负
责涉密人员离职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持续履行任职期间
作出的公开承诺(如增持计划、限售承诺等),并及时向公司报备承
诺履行进展。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登记离职人员公开承诺事项,
定期核查履行进展,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未履行承诺。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情形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做好后续整改与内
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
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
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