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武汉锐科光纤激光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
委员会”或者“委员会”
),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和履行董事会及公司选聘
推荐人员审查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
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提名
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
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委员会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分之二以
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
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组织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对经理层
成员全面实行规范化任期管理,通过经理层与董事会签订聘
任协议,明确任期期限、责任、权利、义务;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人员和机构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
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
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通知须
于会议召开前3天(不包括开会当日)送达全体委员,但特别紧
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
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
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
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审查工作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
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
订本规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2024年12月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提名委员
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